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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16条文化与金融合作新政 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

推进文化金融合作是促进上海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上海市文化金融合作座谈会24日上午在上海展览中心召开。

推进文化金融合作是促进上海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上海市文化金融合作座谈会24日上午在上海展览中心召开。会上正式发布了《上海市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围绕建立文 化金融合作机制、拓展文化金融合作渠道和优化文化金融合作环境,推出16条政策,进一步加大文化与金融融合发展的力度。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徐麟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悉,上海已于今年9月建立了文化金融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该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广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创办、中央在沪“一行三局”等部门共同参加,旨在搭建一个信息交流、协调工作、解决问题的平台,将有利于发挥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的协同作用,为文化金融合作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以下是发布的《上海市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文化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政策原文,供参考:

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文化(广)局、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4年11月20日

上海市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九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和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现结合上海实际,就加快推进上海文化与金融合作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文化金融合作机制

(一)建立文化金融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创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等部门参与的文化金融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为牵头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全市文化金融合作动态,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协调解决在产业政策、信息共享、企业上市、重大项目融资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建立协同推进的长效机制。

二、拓展文化金融合作渠道

(二)鼓励支持文化企业上市。建立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文化企业数据库,为文化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统筹建立文化系统“一站式”文化类经营许可证受理服务机制,帮助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加快完成审批事项,加快推动文化企业上市挂牌。对成功在境内上市或挂牌的本市中小文化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三)鼓励文化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文化企业独立发行或集合发行企业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发行中小文化企业集合债务工具的组织和协调。对于成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本市中小文化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四)鼓励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落户上海,积极为基金创造有利于文化产业多元化投资和退出的环境。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宣传文化领域的国资改革和结构调整,推动社会资源整合,提升文化企业竞争力,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文化产业。

(五)设立文化创投风险引导基金。设立文化创投风险引导基金,每年从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筛选出5个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对每个创投基金投入2000万元。依托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文化创投风险引导基金配投给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所参股的本市创投基金进行委托管理。要求专业基金按照一定资金比例,投向本市的文化企业和项目,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小微企业的早期风险投资。

(六)提高文化金融专业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门服务文化产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和文化金融专业服务团队,提高文化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推动适合文化产业需求特点的服务模式创新,扩大业务授权,建立“绿色通道”,试点推进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贷款审查和管理模式,降低文化企业贷款门槛。

(七)推动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和保险产品。鼓励金融机构适度扩大融资租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股权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规模,支持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发展,支持开展艺术品、会展、演艺、影视、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保险。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探索建立适合上海电影产业发展现状和特点的影视完片担保、影视完工保险等创新业务模式。支持商业银行根据文化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金融需求特点,有效衔接信贷业务与结算业务、国际业务、投行业务,有效整合银行公司业务、零售业务、资产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鼓励投资基金、保险等机构联合采取投资企业股权、债券、债权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文化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探索设立文化融资租赁公司。

(八)加大文化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比例。鼓励商业银行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文化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参照《上海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办法》(沪财企[2014]40号)有关规定,对担保对象属经认定的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内的中小文化企业,如担保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或年末担保余额)达到净资产的3-5倍(不含5倍),且其在已取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类融资担保专项补助后,仍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的,可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40%进行补偿;如担保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或年末担保余额)达到净资产的5倍(含5倍)以上,且其在已取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类融资担保专项补助后,仍有较大损失的,可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60%进行补偿。

(九)支持发展文化类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国有文化企业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成立文化类小额贷款公司,拓宽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渠道,研究创新融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增设文化类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营资本参股文化类小额贷款公司。研究制定文化类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激励措施。

(十)支持文化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加强审批前政策指导,依法简化审批流程,推进有条件的文化产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加强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文化企业财务公司组建。

(十一)加强对文化企业贷款贴息的支持力度。优化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使用方式,完善对贷款贴息项目的评审方法,加大对文化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力度。

三、优化文化金融合作环境

(十二)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探索在徐汇、虹口等区(县)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在试验区内试行包括资金、财税、土地、人才等在内的文化金融合作政策,推动文化融资担保、文化融资租赁、文化小额贷款、文化投资基金、文化信托、文化保险等集聚发展。在金融合作试验区实践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文化金融集聚区。

(十三)充分利用自贸区金融政策优势。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用好自贸区金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行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等业务创新,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境外完片担保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担保机构。鼓励在自贸区内设立文化装备融资租赁公司,提高文化装备使用效率、降低文化企业运营成本。

(十四)加强文化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依托“上海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整合宣传文化系统的文化企业信息资源,广泛对接上海文化创意和金融行业的各类相关机构和资源,共享文化金融产品、文化企业贷款、资信等方面的信息,努力解决文化企业和资本市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全市的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供线上线下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及项目管理咨询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传统媒体合作建设文化金融信息服务平台。

(十五)加强文化金融合作研究和专才培养。鼓励学术研究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文化金融合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如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建设、评估增值会计处理、金融产品创新等。加强多种形式的文化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文化企业间的人才双向交流。鼓励有关企业和机构在沪召开文化金融合作的全国性会议,探索建立文化金融社会化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十六)支持文化金融融合创新。支持文化金融融合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探索互联网金融创新,如文化领域众筹模式等。

上海市文化企业界定参考标准(试行)

《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意见》中所指的文化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属于以下范围的,可以界定为文化企业:

1、文艺表演团体;

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经国务院或市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经国家或本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或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互联网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区(县)及区(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除上述范围外,经国家相关部委或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认定的符合上海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文化企业,也纳入《关于深入推进文化与金融合作的意见》所指文化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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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枯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