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小说改编电影目前成了电影圈的香饽饽,九夜茴的《匆匆那年》两天后将要上映,顾漫的小说《何以笙箫默》还未开拍就起了版权之争。光线影业上个月宣布启动该项目,乐视影业却于昨日曝光了《何以笙箫默》的主演分别是黄晓明和杨幂。记者经过多方打探,电影公司双方的态度均含糊不清,倒是原作者顾漫于昨日傍晚发了一则声明,称授予乐视娱乐的版权已于9月10日到期,但乐视方面已申请了“何以笙箫默”的注册商标。记者也就版权、著作权的法律问题咨询了相关方面律师。
光线宣布启动电影乐视随后公布主演
2003年,小说《何以笙箫默》开始在晋江原创网上连载,作者顾漫历时两年时间写出,讲述了何以琛和赵默笙执著等待和相爱的故事,该书出版后保持畅销人气,粉丝更是无数。今年暑期,《何以笙箫默》被拍成电视剧,由钟汉良和唐嫣主演。
2014年11月12日,光线影业总裁王长田在微博上宣布将启动电影版《何以笙箫默》的拍摄项目,由作者顾漫担任编剧并全程参与。12月1日,乐视影业官方微博公布了电影《何以笙箫默》的拍摄项目,透露将由黄晓明和杨幂主演,并在微博中提到“乐视影业于三年前获得《何以笙箫默》的电影版权”,并且出示了该片的“摄制电影许可证”,该许可证显示发证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
昨日,记者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2014年7月(下旬)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公示的通知”中也查询到了《何以笙箫默》的备案,备案单位一栏中显示为“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不过编剧一栏并非原作者顾漫,而是“莫非勒(笔名)、刘明洁(本名)”,故事梗概为:“赵默笙回国又遇到7年前的初恋何以琛,曾经法律系大才子如今是知名大律师,赵默笙以为不会与何以琛再有交集,却没想何以琛一直在苦苦等待着她回来。7年里两个人都经历了生活和爱情的考验,7年后的相遇要何去何从?”
而就在11月28日,顾漫还在微博上透露自己正在光线影业参加《何以笙箫默》的剧本讨论会。
作者出面表态:乐视擅自注册商标
昨日,记者电话询问光线影业宣传负责人,对方表示具体情况不太了解。不过根据目前的公开情况,《何以笙萧默》的电影版权在光线,项目正在筹备中,预计2015年下半年开机。记者随后致电乐视影业宣传总监赵海霞,对方说:“这是投资层面的事情,我无权做出解答。建议采访张总(乐视影业CEO张昭)”。
双方开抢电影版权,作者持何态度?昨日下午,顾漫在其个人微博上做出声明,声明透露她授予前合作方(乐视娱乐)的版权已与2014年9月10日到期,不过“前合作方(乐视娱乐)于2012年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擅自注册了‘何以笙箫默’商标”,顾漫透露该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影视、游戏和图书出版,“我今年发现后要求撤销,前合作方表示不方便撤销,如继续合作可授权给我用。”对于该行为,顾漫表示目前已经委托律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进入法律程序。
之所以与乐视方面没有续约,顾漫给出的理由是“对方提出的续约时间长达5年,让我对他们的开拍时间和是否开拍产生了疑虑,以及我最看重的编剧权未得到明确答复”。关于备案许可证的问题,顾漫的解释是在讨论续约期间,对方拿到了备案,“并在合同到期前20天拿到了拍摄许可证,但许可证拿到20天后,根据合约,版权已终止”。
顾漫表示,自己已将小说版权授权于光线影业,接下来的合作事宜将由光线影业全权处理。
谁是谁非?留下问题一串串
虽然顾漫表态已与光线影业合作,但如果像顾漫所说,乐视影业已经拿到了“何以笙箫默”的注册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尚未下定论时,乐视版的《何以笙箫默》是否合法?毕竟该项目目前显示已在电影局取得备案。
即使乐视影业和顾漫的合约终止,拍摄许可证是否依然有效?《何以笙箫默》的拍摄许可证上显示有效期为“贰年”,如果电影版权有纠纷,那么拍摄完毕送审时能否取得《影片公映许可证》?
从理论上来讲,如果乐视影业以《何以笙箫默》为片名,请来新编剧重新打造一个“何以琛和赵默笙”的故事也不是不可能,要是光线版的《何以笙萧默》如期进行拍摄,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未来的电影市场上会出现两部同名电影?但业内人士介绍,根据目前院线票房统计平台来看,是不允许同名电影的,原因是“两部电影如果片名重复,就没办法进行票房统计。前段《大话西游》重映时,上部《月光宝盒》在后台系统中就曾改名《东游记》,《智取威虎山》之前已有电影,所以徐克把自己的作品命名为《智取威虎山3D》”。
虽然顾漫一则声明试图将事情说清,但仍留下诸多问题待捋出头绪,带着疑问,记者试图再次联系几方当事人,但得到的回复如下—
乐视影业CEO张昭在电话中听到记者表露身份后,答道:“我不接受采访。”但在昨晚,乐视官微又发表版权声明,表示,早在8月20日已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同时签约电影主创,主演,并进入开机阶段。并强调,其行为属于正当行使其合法享有的著作权拍摄权。
光线影业宣传负责人表示:“一切以顾漫的声明为准。”而据时光网了解,光线传媒总经理傅小平,同时也是《何以笙箫默》的制片人予以反击,提到,首轮版权到期再授权的情况,在影视圈十分普遍,而光线与顾漫的合约是在第一次授权到期后签订。
顾漫的电话无人接听。
各有各的说法,一时间《何以笙箫默》的电影版权也陷入了一场“罗生门”。对此,专业律师或许能从更合理合法的角度,来对此事件进行剖析。
法律解读:如果合同到期,剧本版权回到原作者
有律师就有关著作权和摄制许可证表示,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了剧本的版权归改编者所有。但同时著作权法也清楚表明,改编者要把剧本再拍摄成电影,是需要取得小说原作者的同意。所以不论合作方是否有剧本版权,如果小说作者在合同里没有明确授权合作方将剧本拍摄成电影,或者虽授权但合同已解除或终止,合作方就无权继续拍摄电影。如果授权合同到期,就回到了原作者手里,合作方无权继续使用。
此外,合作方提到已获得电影摄制许可证,其实这只是个行业的行政审批,要服从于相关法律,不能认为拿到了许可证就合法拥有拍摄权。拍摄改编作品,拥有拍摄授权才是基础条件。
至于事态将如何发展,存在版权纠纷的乐视与顾漫、光线之间是否会和解,要看和解是否符合双方利益,因这里涉及两份合同,三个当事人。最后会不会走法律程序也不一定,做生意还是以经济利益为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