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1月6日,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被媒体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即将改变中国电影“无法可依”的处境。
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随后在2003年,草案即开始起草,至今已12年有余。期间,中国电影产业一路突飞猛进,票房从每年不足10亿元,到2014年近300亿元(2015年前3季突破330亿);影片年产量从不足百部,稳定到600余部;银幕数量从不足2000块发展到2.9万块;2014年电影市场规模达到650亿元。
毫无疑问,这部法律将对未来中国电影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在这之前,我们还是先了解一下《草案》都有哪些内容,以及业内人士是怎么说的吧。
扶持:“重大利好,电影产业将空前繁荣”
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积极盘活现有电影院用地资源,支持电影院建设。”
著名电影研究者余泳在接受腾讯娱乐采访时表示,仅依靠这一条政策,并不足以让众多三四线城市的老旧影院获得新生。当下中国电影市场的银幕数已接近饱和,作为消费主体的年轻人多数在大城市工作,虽然在国庆档、春节档长假期间会短期带动三四线城市票房,但想拉动当地老百姓的观影消费,必须要同时配合优惠票价政策。
政府对电影扶持的范围还涵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人才等诸多方面。有业内人士深受这些条款鼓舞:“这意味着从今以后,电影将不仅仅是娱乐大众的‘小事’、不再是‘儿戏’、不再可有可无,而是将被当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对待。上到中央部门、下到地方政府,都空前重视,电影产业将迎来空前的繁荣。”
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我身边就有做房地产的朋友全面放弃地产行业投身影视业了。”北京麦特文化娱乐传媒公司董事长陈砺志说。在他看来,草案出台的本身,就有提振行业气氛的效果。“有法可依已经是重大的利好,这能让已经高速发展的电影产业再加一鞭,资本和资金也会持续涌入。”
放权:降低产业门槛,老百姓可参与
对于资本面来说,有了好的政策倾斜,会让更多成熟的企业、机构放心的进入,但对于我们这些小老百姓呢?草案也有写。
人大对草案的说明中表示,草案未新设行政审批,同时取消2项、下放5项行政审批。
为了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进入电影市场,草案特别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这就意味着,只要具备电影摄制资金、人员组织或个人,经省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电影摄制许可证》的,就可以拍摄电影。草案也明确,将取消一般题材的剧本审查,只需将剧本梗概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余泳表示,从之前只有电影厂能拍电影,到买卖“厂标”,再到华谊、光线等模仿好莱坞模式的大制片厂,直到现在鼓励企业,甚至是非电影的企业、个人拍摄电影,可见国家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力度、决心之大。
减少政策方面的繁复、下放职权,这不仅对于成熟的电影制作机构是重大利好,对于普通人也一样。
北京影行天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安玉刚对于放权表示认可:“因为这也放低了电影产业进入的门槛,像普通的老百姓,也能参与进来。”
“可有一点,我们的观影人次不高。”安玉刚说道,“这就是因为普通老百姓对于电影行业的参与程度不高。而今下放政权、降低门槛不仅能吸纳更多资金和资本,这无疑也是鼓励老百姓的参与,这对提升整个产业的能量也是重大的利好。”
监管:影院偷票房可罚50万
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偷票房”历来都是电影产业无法根治的顽疾。安玉刚表示:“能把‘偷票房’用立法的形式加以惩戒和威慑,确实是不错的举措。只是50万,是不是有点轻了?”
确实如今电影的票房都以亿计,按照当前的分账政策,院线方面将获得将近50%的票房分账。只是每部电影的分账会有差异,多少不同,为了更多的利益,不少院线会铤而走险,把分账更多的票房以“手写票”、“涂改票”等方式进行票房的偷挪。可既然偷了,就不会仅仅是为了几万几千的利益,区区50万的上线罚款又能惩戒到何处呢?
“就算被吊销执照,另立门户再开一家,不也一样么?”安玉刚说道,“这要按照国外的政策,一定会是罚到倾家荡产,这才足以威慑。”
除了偷票房,对于放映、发行等方面草案中也有提及惩罚机制,不过,对于这些惩罚机制,陈砺志也表示,“这些惩罚的象征意义确实是好的,只不过执行起来恐怕还是很难。毕竟在如今电影行业盗版、侵权的事情比比皆是,有法可依是好事,可谁来执行?怎么执行呢?还是有待明确。”
审查: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将向社会公布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第四条规定:“电影创作自由应当受到尊重。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
草案的第二章明确阐述了电影创作、摄制的种种指导原则。草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8项“不得含有”的内容。相比此前的《电影管理条例》的10项“禁止载有”的内容,虽然少了2项,但也更为具体、严格。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这无疑是一个进步。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草案第十七条对合拍片的合作方进行了明确规定:“合作的企业、其他组织从事过损害我国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不予批准。”对于境外影片,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业务。”
草案的说明中明确写道:“当前抵御腐朽文化侵蚀、维护文化安全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有必要完善电影内容监管制度与措施,进一步发挥电影的正面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