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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洛特烦恼》制片方起诉影评人索赔221万到底合不合适?

审美和学术范畴内的批评自由,该保护的,我们必须要保护,法律层面的指控,该担责的也必须要追责。不要把这件事牵扯到什么批评不自由

《夏洛特烦恼》剧照

有关《夏洛特烦恼》是否涉嫌抄袭的事,炸裂了两次。第一次是不久前,影评人文白声称《夏洛特烦恼》抄袭《教父》导演的某一个不知名小片,时值《夏洛》票房正火之际,文白在自己的文章标题中用了“炸裂”一词;第二次刚刚发生,《夏洛》片方提起诉讼,声称对方诽谤自己的名誉,要求赔偿221万元。很多影评圈同行觉得,这赔偿数额堪称炸裂。   

之后,有人出来力挺文白,言语戚戚,“穷,就不要写影评了。赢不了人生,还赔一套房。”之类。进而开始延展到当初那篇文章如何不具备主观恶意,又生发出一个结论:如果这个案子真的判赔,那么之后中国影评界恐怕只能剩下甲方软文和因为担心要担负赔偿而不得不写的跪舔吹捧。   

原本,这件事的情形很清晰,但是现在被各种混乱的逻辑搅得一片混沌。更致命的是,发出这种声援影评人之声的,是以一种匡扶弱小,打抱不平的姿态出现的,这样一来就显得无比正义,由此,很多人都下意识地忽视了事情本身而开始选择站队表态。   

由于我也写影评,而且很多人觉得我既毒舌又事儿逼,一直以来以对国产院线片发出嘲讽为乐趣,所以,我想说说这件事,分析一下,这件事对我这样的人今后的生计是否会造成什么影响。是否还能继续事儿逼、毒舌,又不至于被片方搞得家破人亡。   

首先再强调一次,我仍然不喜欢《夏洛特烦恼》。我之前写过一篇文章《港囧中的菠菜和夏洛中的马冬梅:直男癌电影中的女性》,其中表达得很清楚。直到如今,我仍然觉得,《夏洛》的喜剧桥段没有问题,搞笑、放松,但作为一部电影,三观歪楼,很多价值判断仍然下意识地停留在前现代之中。以中国院线片的标准来看,它是一部及格的喜剧,但绝不是一部优秀的作品。   

这一类论述叫做影评,而文白之前的那一篇叫做指控。这是两件事,两个系统,两个领域。所以,还烦请有救世主情结的媒体人和影评人们,把自己混淆不清的概念拎清,再出来见义勇为,以免帮错了边儿。   

简单粗暴地讲,影评,指的是对于一部电影的整体或者细部进行分析和评介的文章,可以称道也可以批评,语言可以敦厚也可以刻薄,但总体而言,这是一种审美意义和学术范畴内的事。只涉及一个人对一部作品的好恶。而相对而言,指称一部电影涉嫌抄袭,这绝不属于审美和学术范畴内的问题,这是标准的对名誉的指控,也就是说,这是法律范畴内的问题。   

举个例子。我精心穿搭了一身衣服出门,你可以称赞我搭配得如同时尚博主,也可以嘲讽我就是直男癌标杆,这些都属于审美探讨。但是,如果你声称,我的牛仔裤是偷自于隔壁王麻子家,这就叫指控。这就超出评论的范畴。这是两件事,要搞清楚。   

对于评论来说,无论我对于你的言辞和审美标准是否赞同,我可以忍受,可以还嘴,可以置之不理,但是没办法诉诸法律。这就是为什么,之前无论张艺谋还是冯小刚,被评论界批评之后,要么闭口不语要么微博反击,而不是选择对薄公堂的原因。因为所有人对他们都是提出审美层面的质疑,而非定性他们抄袭。而对于指控性的论断来说,那涉及事实层面,而不是观点层面。一件错事,我没有做,而你指斥我做了,我当然要通过法律反击。如果你有证据,我的盗窃、抄袭被坐实,我该坐牢坐牢,该赔钱赔钱,并且承担这一切的后续结果,作为一个电影从业者,我可能因为这一役,再也无人信任,没人给我投资,没有观众买单。而如果,我的一切没有坐实,那么我起诉你诽谤名誉,要求最高线的赔偿与道歉,天经地义。这才是这件事的本质。   

人吗,都有点扶弱济贫的英雄主义情节,可以理解,但是,情绪是理性最大的敌人。当我们看到一个人写了一篇文章,就被一个电影票房已经超过十数亿的公司告上法庭,并且要求200多万的罚款时,心情就会产生变化,进而有了情绪上的偏袒,把简单的事情自我悲壮地演化为大资本方恃强凌弱的故事。但这件事,到底谁强谁弱?又或者说,这件事原本应该是对与错的判断,怎么会变成了强与弱的分析呢?我们的价值观中,还是更愿意分析强弱,而不是看待对错。即便一个骑自行车的人逆行闯红灯,与一辆兰博基尼相撞,人们也更倾向于把它套进为富不仁的故事中。   

文白之前那篇文章发出时就应该想好了后果,要么你有实际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抄袭,这样你就不会被任何高额的赔偿所吓倒;要么,就不要轻易给别人下那种有损于他人道德声誉的指控性定论。   

起诉书被公布后,有人写文章,半开玩笑地说,穷,就不要再写影评了。博得了众多捧场。人们也纷纷开始站队。屁股决定脑袋的站队永远是最可怕的。即便站队,我们也应该以事实的对错为标准,选择站在正确的阵营里,而不是不问缘由地以身份是否切近为标准,站在所谓的自己人的阵营里。  

在那篇《穷,就不要再写影评》的文章里,作者说到,他觉得文白没错,开心麻花公司也没错,但就是有什么地方觉得别扭。又说,除了对薄公堂之外,就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了吗?   

对,没有。   

对于这种事情,最简洁、最公正的办法就是走法律程序,而绝不是什么私下沟通。众所周知,在中国,我们仍然更多地习惯于私下沟通而不是诉诸法律,而我们也都心知肚明,私下沟通意味着什么,“交个朋友”这四个字意味着什么。这种找个中间人,让双方坐下来聊聊的和稀泥方式,是一种最糟糕的处理方式,完全就是熟人社会的排泄物,它不是当代化的,和《夏洛》电影中的三观一样,没有进入现代性。   

相比于法律的判决,这种私下和稀泥的方式,对于评论自由的伤害反而是更大的。法律的判词可以作为硬性的标杆放在那里作为参照,但人情世故永远是浮动而可疑的,谁都明白,对于批评自由这件事,人情是最大的障碍,它甚至比金钱的买通还要有效。   

我们现在仍然缺乏建立冰冷理性的能力和勇气,总是倾向于用一种情怀性和情结性的东西把一切本应保持客观的事物稀释和柔化掉,并经常在这个过程中偷换概念。   

这次不就是如此吗,本来就是一档电影抄袭或者没有抄袭,名誉侵权或者没有侵权的事,现在倒好,就因为221万的诉讼要求,这件事彻底被偷换进了一个强与弱,贫与富对立的叙事框架中,好像开心麻花作为一个更庞大的更强势的机构,天然具有道德义务对那些更微小,更弱势的个体放一马。这没有道理。机构在资本量级上有大小高低之分,但是在法律的权利面前人人平等。我不能因为我的产值高于你,我就必须做出高姿态忍气吞声地任由你挑逗我的尊严。反之亦然。   

说真的,这件事根本上就与批评自由无关。如若文白败诉,也根本不会对未来的批评性影评产生任何倒退性质影响。豆瓣,微博,朋友圈,每天针对烂片有大量吐槽甚至谩骂,没有引来任何一点点法律的诉讼,那些才属于批评自由,而这次的事情不属于这个范畴。   

如果法院判决片方抄袭,这是件好事,因为我们能确切的知道,一部电影的真伪,让被抄袭的外国导演得以昭雪,得到应有的赔偿;如果法院判决文白败诉,也同样是一件好事,因为会告诉所有人,一个人不能随意的对另外一个人和组织进行指控性的污蔑而不承担任何责任。那样的世界更加可怕。所以,这次的诉讼及时而必要。    

稍稍说一嘴我对这个电影是否构成抄袭的判断。这件事与当年庄羽控告郭敬明是完全两回事,前者有着充分的证据,几乎一板一眼地框定了后者的抄袭,但是这一次,基本上是从故事框架和结构上对一部电影进行指摘。我们拍摄一部“回到青春”题材的电影,所能使用的桥段只能是让演员穿上当年的衣服、回到当年的新闻事件中、伴随当年的音乐、看着当年的电影,等等,不然还有什么别的呈现方式呢?更何况,《夏洛》这个电影改编自他们公司自己出品的话剧,那些海量的本土化的细节,你很难讲是抄袭而来的东西。如果这样的结构性运用都算作抄袭,那么很多类型片我们就不能再碰了。比如,我能不能再拍一部丧尸题材的电影,我的任何一个桥段都可能被质疑抄袭《行尸走肉》;比如我能不能再拍一部外星人侵略地球的电影?这类电影都必须出现外星人和地球人的大战,最终我们团结一心保卫了地球,那么这算不算抄袭《独立日》?当然,这是个人判断,具体到《夏洛》的结论,要由法院来下,而不是我们。   

我们应该就事论事,不要简单地站队表态,不要因为想表演情怀,就把一件简单而单纯的个案上升到恃强凌弱的框架之中。审美和学术范畴内的批评自由,该保护的,我们必须要保护,法律层面的指控,该担责的也必须要追责。不要把这件事牵扯到什么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之类的论调上,这根本扯不上关系,这件事的本质反而是,如果任何人都能随意指控别人的道德问题,我们每个人就都岌岌可危。并不是所有螳臂当车的都是英雄,还有可能是碰瓷的。   再申明一次,我仍然不喜欢《夏洛特烦恼》,但我坚决赞成这部电影的出品方对自己尊严的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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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枯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