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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媒体在京呼吁保护原创内容版权

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国家版权局昨日在京主办了“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多家媒体呼吁保护原创内容版权。

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国家版权局昨日在京主办了“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多家媒体呼吁保护原创内容版权。

会上发布了《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和《2015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报告》显示,去年全国共有2118件网络版权相关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书,同比增长28.3%。此外,去年网络视频行业版权秩序良好,国家版权局主动监管的16家视频网站中被诉侵权的版权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下降。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范网络云存储空间版权、打击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侵权盗版的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加强网络视频版权重点监管,进一步规范了网络转载版权秩序。

据悉,国家将重点打击互联网侵权行为,在版权监管的“剑网行动2015”中,为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全国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行政罚款4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案件59件,涉案金额3845万元,关闭网站113家。

会议期间还举行了“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与版权保护”和“网络转载版权保护”三个分论坛。记者在“网络转载版权保护”分论坛上看到,多家主流媒体及网络平台、高校、法院等方面人士都阐述了对原创作品版权保护的观点。

■ 专家

传统媒体可建数据库防侵权

互联网上随便一转,侵犯了原创内容版权,而司法维权的成本往往很高,如何保护原创内容版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刘义军表示,司法的资源是有限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本很高,真正解决这类平台侵权的问题,既需要立法、司法的努力,也需要行业的自净及技术的进步,给自媒体人构建一个更快捷的维权体系。

腾讯高级法律顾问黄汉章表示,平台建立投诉保护机制非常重要。“比如微信公众号平台内建成的原创保护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对原创文章的认定,对侵权文章进行删除。”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宋建武提议,媒体可以通过建立原创内容数据库的方式来防止版权被侵犯。“数据库是有版权的。同时,个人转发新闻产品是零散的,而机构、平台转发媒体的原创内容,可能就是稳定的、大量的,此时可通过对数据库版权的保护,对这些稳定、大量侵权的行为进行追究。”宋建武说。

阎晓宏:版权在互联网生态中的作用日益突显

会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致辞。

以下为阎晓宏致辞原文:

今天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数字创意 重塑文化”,这充分反映了数字网络与版权创意密不可分的关系。

数字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对版权作品的传播提供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给网络版权保护带来了前若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从现阶段看,呈现出三个积极特征:

一是版权在互联网生态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互联网+版权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要模式。越来越多的网络视频、音乐、文学企业通过版权资源的运营和保护来获得收益,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也因此获得作品的报酬,优质的IP越来越获得企业的青睐,版权资源的价值日益突显。版权已经成为文化产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性资源。

二是网络版权秩序更加清朗,已经成为行业的共识、社会的呼唤。国家版权局、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四部门联合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已经开展了十年,是最早在网络领域开展执法监管的治理行动,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好的影响,网络版权治理初见成效,也为进一步依法管网治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网络版权保护迎来了春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网络治理和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将其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保障。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的部署;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我们要落实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更加重视和做好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网络良好生态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今后我们的主要做法:一是要始终抓住严格保护这个关键词,进一步加大网络版权的保护力度。现阶段和未来一个时期里,我国版权领域所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依然处在高发期,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就实际情况看,国内权利人的诉求远大于国际诉求,加强版权保护仍然是我国发展自身的需要。今年的“剑网行动”要针对网络侵权的热点,如网络文学侵权问题、网络新闻作品非法转载问题、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等进行专项治理。

二是要始终抓住创新这个根本,不断探索网络版权资源运营和保护的新模式。在网络时代,新技术、新应用、新问题层出不穷,要推进互联网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把版权资源创造、运营、管理和保护的创新摆在重要位置。因为版权资源是内容产业的基础,获得相关版权资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互联网企业开展内容运营的基本前提。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时代的背景下,现行法律所确立的保护机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如何,如何在保持各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造福于人民群众,提升人民群众在网络精神文化领域的获得感,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敢于探索,大胆创新。比如今天下午分会讨论的体育赛事节目、网络文学、网络转载里的版权问题,都是与此有关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值得我们很好的研究。

三是要始终抓住社会共治这一重要手段,推动构建全社会共同治理新格局。要改变单纯依靠政府部门力量的做法,把行业、企业包括社会公众的力量凝聚起来,形成政府有效监管、企业自我约束、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新格局。

在新的形势下,网络版权保护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携手奋进,共同建设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

附1:2015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国家版权局在大会上发布了“2015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2015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有关部署以及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开展的“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各地区版权执法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案件查办工作,查处了一批侵权盗版案件。

为集中展示版权执法相关部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工作成果,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国家版权局选定了2015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1.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15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违法经营额6.3万元,违法所得2.82万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2万元,罚款人民币12.6万元。

2.广东“DJ020网”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

2014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DJ020网”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莫某某开设“DJ020网”,向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达62286首,且会员数量众多,仅2015年两个月内,在线支付的订单总金额为6240元,等待付款的订单总金额达257547.48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等规定,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网络服务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40元,罚款人民币131.8937万元,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2015年6月,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凤凰网以及苹果智能移动客户端软件“军事秘录合集”和“凤凰开卷”传播《中越战争秘录》一书,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点击数量大,且系反复侵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3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等规定,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万元。

4.“人人影视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4年11月,湖南省版权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人人影视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网站域名所有人和负责人刘某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组织他人将包括《地心引力》在内的467部影视作品的对白上传至网站,供用户浏览、下载和使用。

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等规定,湖南省版权局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没收主要用于侵权的服务器1台。案发后,刘某主动关闭了涉案网站。

5.安徽蒋某等销售盗版图书案

2015年2月,安徽省合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蒋某等涉嫌销售音乐类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对蒋某开设的5家琴行进行全面检查,确定蒋某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经营的图书中有31种、262本钢琴考级教程侵犯了上海音乐出版社的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等规定,安徽省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盗版图书,罚款人民币16.5万元。

6.河北张某某等印制盗版图书案

2014年10月,河北省保定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新市区公安部门依法对张某某等涉嫌印制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查,张某某等4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2014年4月起印制盗版图书,各人分别负责运输、组织工人等环节。专案组现场查获盗版图书29种共计67752册,涉及商务印书馆等9个出版社,涉案码洋5726704元。

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朱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7.山东“8·05”制售盗版光盘案

2013年11月,山东省淄博市版权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对“8·05”制售盗版光盘案进行调查。经查: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刘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并通过网站及淘宝店销售33种侵权盗版音像制品,涉案金额达530余万元。

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杨某、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8.江苏“速酷电影”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4年,江苏省徐州市公安部门根据网络巡查线索,依法对“速酷电影”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田某某于2010年5月开设“速酷电影”网站,自2011年7月起,田某某未经合一、乐视等著作权人许可,从互联网上采集上述公司的影视作品链接,通过“速酷电影”网站向公众传播,并在网页刊登广告收取广告费用,影视作品被点击数达1694余万次,非法经营额122万余元。

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田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违法所得114万元予以追缴。

9.浙江郑某等复制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图书和软件案

2014年6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版权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郑某等复制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图书和软件案进行调查。经查,2012年至2014年期间,郑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淘宝网销售自行复制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书籍和培训材料,郑某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王某某非法获利30余万元。

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郑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郑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何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10.四川“风云丝路”网侵犯著作权案

2015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版权部门根据权利人投诉,对“风云丝路”网涉嫌侵犯“新丝路传说”网络游戏著作权案进行调查。因案件涉及金额较大,成都市版权部门依法将此案移送成都市公安部门调查。经查,2013年以来,邹某某等未经权利人许可,建立网站提供名为“风云丝路”的游戏私服,并出售游戏道具,非法获利120余万元。经鉴定,“风云丝路”私服游戏与“新丝路传说”游戏存在实质性相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等规定,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邹某某、邹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附2: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

4月26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了《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报告指出,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取得重大进展。国家更加重视文化产业和知识产权工作,先后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产业政策环境不断优化,互联网、文化、创意等因素更好融合,深入助推国民经济转型升级。在此大背景下,网络版权保护迎来新任务、新机遇。

报告认为,2015年“互联网+”带来了新一轮互联网产业变革和创新,在“互联网+”行动计划、建设“数字中国”、发展分享经济的推进下,“跨界”、“融合”成为产业发展的新态势。“互联网+”带来了新一轮互联网产业变革和创新,成为经济增长、结构优化新动力。“IP”成为“互联网+文化”的发展主线与核心价值,“泛娱乐”生态构建行业全产业链内容布局。

报告认为,2015年在“剑网行动”的高压态势和网络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积极引导下,我国网络版权环境明显好转;与网络版权纠纷相关的互联网行业竞争规则在实践和司法审判中日渐明晰;权利人采用多种方式积极维权,互联网企业互诉与合作并存。

在立法保护方面,我国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得到加强,网络版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条款,明确了网络帮助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针对当前网络领域的版权突出问题,国家版权局相继出台相关政策规定。2015年1月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7月8日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10月14日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这些文件的发布对规范重点领域网络版权秩序起了重要作用。

在司法保护方面,2015年全国共有2118件网络版权相关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书,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8.3%。2015年网络版权民事案件呈现一些新特点:从案件所属行业领域来看,网络音乐领域的版权纠纷数量较大,成为网络侵权案件最多的类型,是法院审理网络版权案件的重点,而在国家版权局主动监管的16家视频网站中被诉侵权的版权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下降,显示出2015年网络视频行业版权秩序的良好态势。从案件所属地域来看,网络版权案件发案数量向阶梯式方向发展,各梯队之间的案件数量均衡,没有太大悬殊。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网络版权案件中作用突出,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成效初显。

在行政保护方面,国家版权局在开展版权行政监管与执法工作中呈现出“监管思路更加清晰、监管重点更加突出、监管措施更加有力、监管效果更加显著”的特点。在监管思路方面,国家版权局进一步发挥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作用和效能,增强版权重点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出了“分类监管、分步监管”的工作思路:在分类监管方面,国家版权局根据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应用程序APP、网络广告联盟、网络转载等领域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实施针对性强、各有特色的分类管理,效果明显;在分步监管方面,国家版权局在巩固往年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每年确定新的监管领域,效果显著。在监管重点方面,针对当前网络领域最突出、相关产业反映最强烈、现实性较强的几大问题,国家版权局出台了一系列版权保护措施,开展规范网络音乐版权、规范网络云存储空间版权、打击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侵权盗版的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加强网络视频版权重点监管,进一步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在监管措施方面,为完成“剑网行动2015”及版权行政监管中的重点任务,达到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优化网络版权生态的目的,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在总结过去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互联网+”的新型版权监管手段,加强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共享和协同行动,提高了网络执法打击的精准度。监管效果方面,“剑网2015”专项行动完美收官,全国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行政罚款4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案件59件,涉案金额3845万元,关闭网站113家,进一步净化了我国的网络空间及网络版权环境,有力地打击了互联网侵权盗版现象。

在社会保护方面,互联网企业版权意识不断提升,以声明为基础,加强自律,加大版权合作力度,保护原创作品,完善版权保护和维权机制。标志性事件提升公众的版权意识,权利人采用多种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以音著协、文著协为代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积极配合“剑网”行动,在维护权益和推动创新的进程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交流;版权联盟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凸显,成为政府联系版权领域的纽带,维护版权方利益,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报告认为,2015年,我国网络版权保护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作品的使用方式和传播路径发生重大变革,作品创作向全民化、大众化方向发展,传统“先授权后使用”的许可付酬模式面临挑战;内容产业涉及的利益链条较多,如何平衡版权所有人、网络服务商和广大用户的利益,划出网络服务商承担或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界限,成为困扰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难题;如何在“互联网+”环境下加强网络版权执法,更加有效地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更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协调传统行业利益与鼓励互联网企业创新,仍然是我国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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