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被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2003年启动起草。去年10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首次面世,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日前,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对一审稿,二审稿新增电影从业人员应德艺双馨,制造虚假交易误导观众最高罚50万元,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等内容。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如能早日面世,必将引导电影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这自然是广大观众喜闻乐见的大好事。
在媒体报道的内容中可以看到,相对一审稿,二审稿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内容。一审稿提出,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二审稿将此调整为: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带着未成年人看电影,遇到“少儿不宜”的镜头,实在是令人相当尴尬的事。相信这种情形,大多数人都体验过。如今,“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的规定出台,相信会在某些程度上缓解这种尴尬。但是,究竟什么样的镜头会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不适到何种程度需要提前明示?这种提示和早前的“少儿不宜”提示有何区别?我们没有找到答案。这就让人不得不重新提出一个老问题:电影分级制是不是能够更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
查阅资料可知,电影分级是提供给观众一部电影对于孩童和成人的适合性的概念。在一些地方,电影分级制度可能具有强制拒绝未成年人看某些电影的法律效力;在其他地方,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电影院仍执行电影片分级限制。一直以来,有关实行电影分级制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国际惯例中,电影分级制,意义其实有二,一是扩大电影创作的表达空间,二是引导未成年观众。当然,任何“惯例”,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国产电影有其自身生长发展的环境,但是,这种环境并不意味着所有观众合理合法的消费要求完全是一致的。既然观众的消费要求并不一致,那么,大可以从最基本的分级入手,对观众观影进行提前的引导。当然,这种做法并不会与电影审查制度相矛盾,也不会导致色情暴力影片的泛滥。
曾经有广电总局电影局有关人士表示:“之所以没有实行,是因为考虑到目前中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以及电影的管理水平难以达到分级的要求。也就是说,管理跟不上,分级制度无从谈起。比如以前中国电影曾经试行过‘儿童不宜’,但后来停了。因为管理跟不上。根本做不到像美国那样,如果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父母的陪同进了影院,父母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我们这的情况是,不但管理实行不了,反而‘儿童不宜’成为一个炒作对象。所以,目前中国电影的首要问题,还不是电影分级,而是健全电影体制,规范电影市场,提高管理水平。”此话不假,但是,既然管理水平跟不上,严格监管、提高管理水平便好,这与电影分级并不矛盾。相信中国电影的管理水平会因为逐步推行、落实分级制度,而得到显著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