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下午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尽管此次已经是第三次审议,但是围绕网络电影监管、一线演员天价片酬、电影公益放映如何落实等问题,不少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都提出了建议。
推进网络电影市场有序发展
有故事情节、有导演、有编剧、有演员,网络电影作为一种新业态,近年来发展越发迅猛。尤其是时常60分钟以上的网络电影,其传播方式之广、受众人数之多,已经远超一些传统电影。从2014年开始,网络电影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我国网络电影共400部左右,今年仅1至9月份,就已经达2000部,网络电影的绝对数量和增长速度都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电影,影响也迅速扩大。
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不容轻视。“目前传播的网络电影很大一部分是成本低、制作粗糙,其中黑帮打斗、恐怖、封建迷信、校园暴力、同性恋、软性色情等噱头,通过片面渲染社会阴暗面,赚取点击率的不在少数,存在负面影响,社会广泛关注,业界也反响强烈。”孙志军委员认为,“目前网络电影的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现在出台电影产业促进法如果不预留空间,今后短时间内将很难再找机会解决。”
他建议,网络电影应该纳入电影产业促进法。“就市场公平机制来说,目前对本法所称的电影的管理应该说是严格的、有效的,必须获得公映许可证方可在影院放映和传播。而网络电影由视频网站自主立项,自审自播,准入门槛低,尚处于无序发展状态,对整个电影市场带来冲击,对守法拍摄的影院电影也是不公平的,一方面没有人管,一方面管理很严。因此,对于采用与电影相同方式进行拍摄和制作、专门用于网络传播的网络电影有必要将其拍摄、制作环节纳入本法的管理环节,使各主体形成守法、守规、平等竞争的环境,对网络电影下一步的发展进行有序引导,规范市场秩序。”
孙志军建议在草案附则部分增加一条,即“采用与电影相同方式进行拍摄和制作,专门用于网络传播的网络电影,对其摄制、参加电影节展等活动的管理,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至于具体的细则,可以根据这部法律制定以后再出细则,以便规范管理。
“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作品就已经是电影了。不管是在固定场所放映还是在农村放映,用流动的设备放映或者在网络上放映。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方式,实际上就是承认了电影是可以多途径,在不同的场合、用不同的放映设备来放映。”龚建明委员建议,把“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场所公开放映的作品”修改为“在相应的场所利用放映设施放映的作品”。“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也契合了网络电影的问题。”龚建明说。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尹汉宁也建议把网络电影纳入法律调节的范围。“网络电影现在已经是电影产业发展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样有内容问题,一样有思想性、艺术性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管理和调节。”
王乃坤委员则建议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网络电影的调研,密切关注网络电影发展的态势,适时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条例来加强引导和规范。
中小学生免费观影需“硬”措施
此次草案三审稿强化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观看电影的问题。对于这一规定,很多常委会委员都表示支持和赞成,但多名委员也同时提出,把中小学生免费观看推荐电影落到实处,应该有更“硬”的措施,仅仅“支持”恐怕欠力度,担心会流于形式。
张健委员认为,草案中使用“支持”两个字还是显得有点“软”,他建议改为“并采取措施确保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如果弹性太大,下面很难落实,涉及到教育,涉及到政府,也涉及到院线。”此外,他认为还应该对学校有所要求,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要支持配合。“现在不让看电影,有时候不是电影部门的问题,而是有的学校以教学任务重、孩子负担重为理由来推辞这件事情,所以法律对学校提出一些要求,落实会更好一点。”
陈秀榕委员也认为应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电影增加一些刚性的规定。她建议,将采取措施“支持”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改成“确保”,增加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的责任。
天价片酬问题仍应加以考虑
在上两次审议过程中,关于“一线演员片酬过高”的问题,有相当数量的常委会委员对此提出了意见。委员们认为,很多电影明星片酬在拍摄成本中占比过高,真正用于剧本创作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建议对演艺人员的片酬予以规范。但是此次草案三审稿对此问题并未涉及。对此,一些委员认为这个问题仍应该加以考虑。
姚建年委员说,目前草案第1章第9条中仅有一个关于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这样一个内容。他建议,对一线演员片酬过高的问题应当加以重视,尤其是对片酬标准的制定、片酬的管理、片酬收入的税收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并且加入本法。
“目前,一些一线影星的片酬过高,影响了电影的良性制作,在社会上也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李屹委员也建议增加一条,即“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统筹提出电影制作相关人员酬劳分配的调控上限,以保证电影的良性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