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关注许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11月7日终获全国人多常委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电影产业促进法》(简称)共六章60条,近8000字,对电影创作、摄制,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这也是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
熟悉当下电影发展状况的人知道,在市场仍然普遍看好的情况下,创作上存在的问题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对于IP的依赖较为严重,跟风行为频繁发生,类型创新进步不大,原创力度不够等。《电影产业促进法》其实有不少条款指向了电影内容创作,期望这些条款能够为激活创作活力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比如审查权下放,《电影产业促进法》确定了具有电影审查权力的部门为“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并且明确了审查时间最长期限为“三十日内”。尽管对审查标准还有着同样的规定,比如第十六条写到的“电影不得含有内容”之外,还应注意到,并没有在内容方面作出更多具体的要求,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客观上会拥有自己对电影内容的评判标准,这意味着电影在内容审查方面迎来了宽松的可能性,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状况,在A地审查未通过的影片,可能会在B地审查通过,因此将会减少电影审查在细节上纠缠的发生几率,给创作者带来更开阔一些的创作空间。
在审查人数方面,《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对比由中国国家广电总局组织的电影审查委员会的36名成员,专家评审人数可谓锐减,这可以理解成,只要得到五名专家的评审通过,电影就可能会获得公映许可证。如果五名专家在电影审美上大致相同,或者对故事抱有差不多的意见,电影遭遇修改的可能性也会下降不少,对于那些担忧审查关不好过的编剧、导演们来说,也有了某种创作上的鼓励。
从体现于字面上的“规定”看,“限制”比“鼓励”的内容要多,但“限制”所指方向,多和一些原则性问题相关,比如“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电影业应更多关注那些没有被写进“限制”条款里的内容,在创作上多作尝试,勇于尝试,顺利度过与《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磨合期,用精准的创作坐标,去为电影梦注入更多可能性。
“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这句被写进《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话,其实已经表明了对于电影内容创作的最基本态度,并且把“剧本创作”放在了重要的位置,剧本作为“一剧之本”的重要性,将会得到凸显,在剧本阶段多做题材方面的创新,会为电影成品打好不错的基础。对于编剧来说,可以考虑放弃墨守成规、跟风山寨了,写自己想写的故事,编更适合于大银幕表现的作品,是编剧的责任。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条还规定,“国家支持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这也是有益于电影创作的一条规定,电影评价体系长期以来一直是缺乏的,原有的电影评价体系,受到网络评论的冲击,已经没法为电影提供理论保障。《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第十条规定中,还写到了“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这意味着更多民间力量,可以参与到电影评论体系的建设中。电影评论体系的构成是多元的,比如理论研讨、合作交流、展映、影评组织等,这要求一些具有公信力的单位和个人,在电影评论体系建设方面,有了更大的活动空间,用一个健康的电影评论体系来为电影创作提供参考,有益于加快电影业的发展步伐。
整体来看,《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对电影业各方面的发展都具有明确的、潜在的促进意义,如何理解透这部法律,以及如何用实际行动来响应这部法律,才是创作者要真正用心去考虑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