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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森:电影审查不仅是拦截和阻挡,更是提升艺术质量

“‘电影审查’不仅仅是拦截和阻挡,更是一个有效提升艺术质量和艺术水平的平台,为共同探讨艺术进步创造了巨大空间。”

按照最新实施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金刚狼3:殊死一战》因为暴力镜头成为内地第一部受此规制的电影。有媒体将这一规定认定为是“手动分级”,认为这是电影分级制度的讯号。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张宏森接受央视采访,解读了当下《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备受关注的几大要点。

▎      电影审查:原则导向问题不是突出问题

与之前的《电影管理条例》相比,《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张宏森表示“简政放权”这并不能等同于审查标准的放宽。

“我们有一种说法,导向问题金不换,原则问题不让步。”张宏森说,“事实上,在我们审查的大量的影片当中,原则性和导向性问题并不是突出的问题,我们遇到的更重要的一些问题是在艺术表达上和艺术展现过程中的非专业或者说急功近利的低俗化倾向,乃至于细节上,镜头上或者个别段落上的瑕疵。” 至于具体的审查程序,张宏森表示,可参见《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九到第十五条的详细规定。

在张宏森看来,“电影审查”不仅仅是拦截和阻挡,更是一个有效提升艺术质量和艺术水平的平台,为共同探讨艺术进步创造了巨大空间。至于如何处理好审查者与创作者之间的关系,张宏森认为用习近平总书记的两个字可以概括:“第一要做到‘亲’,我们要团结、凝聚、争取。第二个做到‘清’,我们要坦白、清白、真诚,不要在里边有个人的私利。”

▎      “观影提示”勿过分解读 虚报瞒报将严惩

《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3月3日上映的《金刚狼3:殊死一战》就加上了“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应在家长陪同下观看”的观影提示。

针对部分媒体将这一条例解读为“手动分级”或“委婉分级”,张宏森认为这是对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误读:“不是这个概念,这仅仅是一个观影指导提示。不存在其他的歧义,也没有更广阔的想象空间,所以说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媒体可能过度解读了。”

此外,张宏森还强调《电影产业促进法》针对“幽灵场”、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加以严惩:“这个法律责任有的可以有5倍罚款,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有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执照。这是一个很严肃的处理。”

自3月1日《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以来,引发了电影工作者和普通观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张宏森表示:“大家关注《电影产业促进法》,实际上也是在关注电影产业,关注电影文化,中国电影离不开观众的目光关注,中国电影永远需要和观众在一起。所以,大家如此热情地关注我们,我们更要把这个法学习、贯彻执行好。《电影产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对我们依法行政的能力将是一个新的考验。”

附:《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九到第十五条的详细规定

第九条 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国家支持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

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鼓励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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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枯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