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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编剧于正再陷“抄袭”侵权案

今天(20日)9点30分,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楼中法庭,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籍作家周浩晖状告著名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席庭审,就两部作品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展开了激烈辩论。

今天(20日)9点30分,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楼中法庭,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籍作家周浩晖状告著名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席庭审,就两部作品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展开了激烈辩论。

2014年12月22日,众多网友在微博上@中国悬疑小说界大神江苏籍作家周浩晖,称其作品《邪恶催眠师》被著名影视编剧于正抄袭了,让他赶紧去看看《美人制造》。

周浩晖在看完后发现除了网友们提及最多的“养鸽人跳楼”情节外,还有“咬人”“摔杯子”等情节雷同。2015年3月,周浩晖以电视剧《美人制造》第29集、第30集侵害其作品《邪恶催眠师》著作权为由,将《美人制造》的编审余征(笔名:于正)、芒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原湖南经视文化传媒广播有限公司)、浙江东阳楚天唯盛传媒有限公司等7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余征等7名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万余元。

2015年3月12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同年12月23日,周浩晖申请撤回对浙江东阳楚天唯盛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6年3月17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同年11月7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周浩晖诉讼主体适格,两部作品尽管均涉及催眠(迷魂)犯罪题材,三个催眠情节具有相似元素,但故事主线、主要故事情节、故事结构顺序均不相同。被诉作品对原告作品少量元素的使用属于借鉴构思,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对作者权益的限制,周浩晖无权对思想范畴的构思主张权利,故被诉作品不构成对原告作品改编权与摄制权的侵害,驳回了周浩晖的诉讼请求。

周浩晖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天的庭审中,上诉人周浩晖的代理律师认为:“在《邪恶催眠师》中,作者独创的‘飞鸟跳楼’和‘咬人’两个催眠桥段,均以钟声作为触发媒介,这在《美人制造》都有体现,还有一个‘摔杯子’的桥段也是雷同。”在主审法官问及是否觉得这三个桥段是本作品核心表达时,他给予了肯定的答复。

就此问题,被上诉人余征、于正(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东阳欢娱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仅仅依靠三个桥段就断定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截取片段来说明全部,就是管中窥豹,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

该代理律师还反驳道:“改编权的界限应以原作品的独创性与新作品独创性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以新作品独创性是否占有压倒性的主导地位作为判断标准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第81号指导案例中提出,判断是否实质性相似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上诉人代理律师还认为:“被诉作品中的人物关系、设置诸如主要人物感情线索、反派犯罪动机、台词等都与《邪恶催眠师》有高度的一致性,都是一个主角一个帮手,反派的设置也是雷同的。”

于正方的代理律师却持有不同意见,辩称:“小说或者影视作品想要引人入胜,就必然会设置有激烈矛盾冲突的正反两方,仅仅靠人物、情节设置这样高度抽象化的概括对比,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要从具体情节、故事承转等方面进行比对。仅靠三个桥段不能说明两部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不应以此为由扩大独创性的外延。”

被上诉人芒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辩称:“对两部作品的思想情感整体进行比对,将相似部分的公知素材剔除,若最终得到相似成分很低且不是主要部分的,就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事主题、梗概、情节、发展、桥段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则构成了叙事性作品的核心表达,仅靠三个相似桥段的比对,不能说明两部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

今天的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记者了解到,2014年,于正因作品《宫锁连城》抄袭著名言情作家琼瑶作品《梅花烙》而被琼瑶告上法庭,最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开道歉。此次他再陷“抄袭门”,最终结果如何,合议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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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