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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影视屡陷版权纠纷困局 管理体系有待健全

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近年来,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违法成本低、维权难等客观情况。其中,IP影视版权是近两年知识产权诉讼的高发区。

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近年来,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违法成本低、维权难等客观情况。其中,IP影视版权是近两年知识产权诉讼的高发区。

  IP影视屡陷版权纠纷困局

一部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其主要原则是比对其与权利作品在情节结构、人物关系、语言表达上是否相似或雷同,而思想概念上的一致性则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

根据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尹鸿的定义,IP这个概念指具有高专注度、大影响力并且可以被再生产、再创造的创意性知识产权。今天的IP有着自己在互联网时代的一些特殊性,更具体地说,是指那些能够改编成其他文化产品的网络原创内容。

诉讼高发 在当前影视圈言必称IP的风潮下,我国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呈现出热播IP剧纠纷突出的趋势。随着某些IP剧的走红,原著作者、编剧、影视公司三方之间的各种版权纠纷屡有发生。

就在4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小说《锦绣未央》涉嫌抄袭案。2017年1月4日,11名作家联合起诉小说《锦绣未央》(原名《庶女有毒》)作者秦简(本名周静)涉嫌抄袭。去年7月,由多名志愿者参与的调色盘工作(将抄袭段落与原作段落用不同色彩标示所做的对比)完成,认为小说《锦绣未央》在故事框架、人物设定、剧情模式等多方面涉嫌抄袭超过200多部作品,涉及294章的内容,共计265万字。

虽然此次诉讼针对的是网络小说《锦绣未央》,但也把电视剧《锦绣未央》推至风口浪尖。如果小说抄袭指控成立,那么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影视剧是否也侵权了呢?对此有律师解释,这要看影视剧是否采用了原著中抄袭的内容。

2014年5月28日,作家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编剧于正未经许可采用了《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变创作电视剧本,联合其他四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剧《宫锁连城》并播出。2015年12月16日,经过近19个月的诉讼期,这场沸沸扬扬的“琼瑶诉于正抄袭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认定被告方侵权成立,要求于正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方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琼瑶指控于正抄袭胜诉,被国内一些编剧认为“对保护原创及知识产权意义深远”。在IP影视版权所引发的各种纠纷中,指控抄袭是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甄嬛传》、《花千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热门IP剧播出后都有网友质疑其原著涉嫌抄袭。

对此,中闻律师事务所传媒娱乐法业务部负责人赵军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概念是保护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概念。即一部作品是否构成抄袭,主要原则是比对其与权利作品在情节结构、人物关系、语言表达上是否相似或雷同,而思想概念上的一致性则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

版权混乱 另一个超级IP《鬼吹灯》也陷入到各类版权归的纷争之中。中国商报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梳理了《鬼吹灯》系列作品的各类版权归属,据了解,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起点中文网曾于2006年和2007年与《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本名张牧野)签订著作权转让许可协议,获得了《鬼吹灯》两部共八本作品的著作权。同时协议规定,天下霸唱将不能使用其本名、笔名或者其中任何一个以与本作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创作作品或作为作品中主要章节的标题。

随后,上海玄霆将两部《鬼吹灯》的电影改编权分别出售给梦想电影公司和万达影业,这两家公司又联合其他影视公司分别拍摄了电影《九层妖塔》和《鬼吹灯之寻龙诀》。目前,《鬼吹灯》的网络剧改编权由企鹅影业获得,游戏改编权为盛大游戏所有,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则买断了天下霸唱另一作品《鬼吹灯之牧野诡事》版权以及三年写作期作品。此外,市场上还存在着各种打着《鬼吹灯》旗号的续集、番外篇、同人文和新创作品,真伪难辨。

纷繁复杂的版权归属背后是数十家公司的混战,侵权诉讼纷至沓来,引发广泛关注的除了2015年的天下霸唱诉电影《九层妖塔》侵权一案外,还有新华先锋涉及的6件与《鬼吹灯》IP相关的诉讼案件,合计涉诉金额达5000万余元。 一位参与过《鬼吹灯》IP开发的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这样表示,“可能天下霸唱自己都算不清涉及《鬼吹灯》IP的各类版权归属。”

约期之争 2014年12月1日,乐视影业公布了《何以笙箫默》电影主创人员,原著作者顾漫随后就在微博上发表声明,自己授予乐视影业的版权已于2014年9月10日到期,新的电影版权已经签给了光线影业。另一方的乐视影业则反驳电影在合约期限内获得了“摄制电影许可证”,合法拥有改编权及拍摄权。

此例“一个IP分售两方”引发的授权期限之争代表了IP影视版权纠纷的第三种普遍类型。影视公司为了获取知名IP资源,会抢先购买小说的影视版权,后期再行开发。但是影视剧是一种投入特别大、运作周期比较长的产业,在筹备、拍摄和审批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不可预知的阻力,导致项目停滞甚至烂尾,无法在版权合约期内完成。

“现在原著作者越来越重视自己IP的价值,如果电影一直无法上映,那这个IP再次利用的机会就无法实现。授权合约到期后,一旦原著选择将改编权和摄制权转售给另外一家影视公司,就会出现一个IP两家制作方同时在筹备的情况,容易产生风险及法律纠纷。”赵军告诉记者,“所以一定要细化版权合同约定,明确出品人行使改编权、摄制权的具体期限。”

  IP管理体系有待健全

相较于较低的侵权成本,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则相对较高昂。 总体来说,在文化产业备受重视、“互联网+”模式全面开展的背景下,我国对IP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2016年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以及提供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在版权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细化了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我国在加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方面的重要举措。但在实践层面,其管理体系仍待进一步健全。

“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这是中国商报记者在向几位律师咨询著作权维权现状时,律师们的一致看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认为,当前我国对于著作权侵权的判赔数字普遍较低,“法院判赔通常是填平式的,通俗来说就是损失多少赔多少。这种较低的判赔金额很容易导致恶意侵权行为,因为即使最后被判侵权成立,判赔金额也会少于正常的授权许可费用,更大大低于获取的不当利益。我们希望以后能采取惩罚性的赔偿,比如在获利的基础上成倍数来确定罚金,提高侵权成本,以对侵权者产生惩戒效果。”

相较于较低的侵权成本,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则相对较高昂。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维权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比对、取证。赵军告诉中国商报记者,上个世纪90年代的时候,侵犯著作权的纠纷判赔的数额往往比不上律师费。不过,权利人主张证据的难度在逐年降低,“如果一部作品侵权了,现在在网上很容易统计出它的点播次数、投放广告数量、票房收益情况等,这一方面大大降低了权利人主张证据的难度,另一方便也很容易计算出侵权人的不当获利数额。”

除了法律层面的约束,行业自觉也在加强。作为业内人士,大有天工文化投资管理公司总裁、电影《心理罪》制片人许刚告诉中国商报记者,他们非常关注版权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版权问题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因为它是整个影视项目最初端的权利,可以说后期所有的权利都附着在版权身上,这就相当于种田时的一颗种子,你会冒险去买有可能发霉变质的种子吗?肯定不会,一定是从正规渠道去获取优质的种子。”“良性运转的IP市场是双向的对接,一方面需要创作者提供优质内容,提高创作能力、讲究职业精神;另一方面需要影视行业达成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共识。”许刚说道。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规避版权纠纷呢?周俊武表示,最基本的要求是做到“约定明确”,第一,如果签约对象不是原作者,那么影视公司在签署合同之前要确定权利链条中的各方权利人是否获得原作者的合法授权,即权利来源必须首先保证合法;第二,要明确厘清转让的著作权中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以改编权为例,可以进一步细化为是改编成电影、网络电影,还是电视剧、网剧甚至游戏;第三,授权期限要规定清楚,鉴于影视作品的筹备、拍摄与审核过程中包含较多不确定性,时间跨度比较大,因此要在事前就将授权期限规定明确。

关键词: 困局 纠纷 版权 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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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