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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是电影从业人员的“紧箍咒”还是“强心剂”?

尹鸿也坦言,《电影产业促进法》不是单独的法律,需要在外汇管理上提供方便,建议相关法律之间应该做到互相配套。

经过了长达14年的起草、讨论、修订,具有跨时代意义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终于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于经历了阶段性繁荣后,走向回调的中国电影产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磅事件。在《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的近两个月时间里,诞生了“全国票房违法第一案”(北京米瑞酷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虚报瞒报销售收入),全国326家影院因瞒报票房被严惩,初步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在给电影行业套上“紧箍咒”后,《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促进意义将如何体现?在法律的规范下,如何让中国电影持久有效的发展等诸多问题依旧是业内关心的重点。在近日备受关注的北京国际电影节的分论坛上,几位来自电影产业的资深人士探讨了在有法可依的框架下,电影产业如何走向繁荣的未来。

影院管理为电影产业“最后一公里”保驾护航

在评价这次力度空前的处罚时,业内普遍拍手称快,特别对于那些规范经营的影投公司而言,更是极大利好。在他们看来,偷漏瞒报票房行为,损害的是制片方的利益,是对电影产业前端创造性的伤害,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善,制片方的利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我们希望行业在法律的规范下,营造一个统一、公开、公正的环境。” 大地影院集团副总经理丁晓云认为,影院应加强自查、自管,成为《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最后一公里”落脚点,同时也为制片方跟消费者,提供“最后一公里”保障。

为了有效遏制偷漏瞒报的情况,大地影院的票务系统跟广电总局的数据系统,保持实时对接。据丁晓云介绍,“截至3月底,已开业的大地影院有359家,从票房总额来看,是全国第二大影投公司,这对我们的规模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遏制偷漏瞒报也是影投公司完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

一部法律的诞生,让全行业和相关领域有了一把刻度明晰的尺子,无论电影行业的政府管理者,还是电影企业运营者,还是电影行业从业者,都能够在共同的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地达成有效的沟通、交易和竞争。

“原来管制是主要目的,现在促进是主要目的。”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尹鸿认为,“管”是为了更好的“促”,电影产业在整个文化产业中,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只有促进本土电影的发展,才能够和好莱坞电影进行抗衡。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被通报的326家影院中,小型个体影院占比较大。在丁晓云看来,影院投资属于重资产行业,对于个体投资者来讲,一定希望有更快的收益增长,所以才会出现部分投资者采取一些极端手段的现象。

监管的从严,客观上也倒逼影投市场趋于集中化,丁晓云认为,从市场角度而言,一方面2016年的电影市场票房不甚理想,中小投资人的抗压能力没有那么强,于是开始寻求被大的集团公司收购并购。另外一方面,从监管层面而言,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之后,多家小影院面临从严处罚和整顿,因此出售意愿就更强了。多家机构预测,随着影院行业集中度的上升,大型影投公司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底,全国影院突破了8000家,屏幕数突破了5万,但整体影院行业相对来说依旧比较分散,行业的集中度相对于欧美成熟市场而言偏低。

配套法规还需进一步落实

在多数业内人士看来,《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颁布为电影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发展契机,但实施近两个月以来,也存在诸多疑问和不适应,例如在属地审查制方面,春秋时代影业总裁、资深电影人、制片人吕建民就坦言,很多影视公司因为各种税收等优惠政策,都跑到偏远的地方进行注册,过去我们的电影在电影局报批,但现在电影审查下放到注册公司属地,但这些属地的审查人员对电影的理解和专业度上可能跟不上电影产业发展的大环境,建议电影局给地方审查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

除了属地审查制度让电影产业的从业人员心存疑虑外,行业人士呼吁多年的电影分级制也未能在《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得以体现。此外,在电影进出口,网络大电影等方面的规定仍有不完善的地方。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继志认为,《电影产业促进》对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定,不适用互联网,也不能苛求一部法律就解决所有问题,后面还将有其他配套规定逐步落实落地,来对该部法律所没有涉及到的问题进行补充。

电影产业“走出去”的烦恼

除了对《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以来的不足方面进行了深度探讨外,业内人士对于该法律在落实方面所存在掣肘问题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特别是针对于电影行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外汇管制“一刀切”问题,不少电影行业制片人表达了对自己出海项目“胎死腹中”的些许无奈。

对此张继志认为,一方面《电影产业促进法》积极鼓励电影“走出去”,提升扩大中国电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另一方面,在近期外汇管制实行“一刀切”的情况下,电影制片公司的项目在“走出去”的落地过程中遭遇了阻碍。

尹鸿也坦言,《电影产业促进法》不是单独的法律,需要在外汇管理上提供方便,建议相关法律之间应该做到互相配套。

事实上,外汇管制并不仅针对电影,也不是针对文化产业,而是对已经申报的项目“一刀切”,被“一刀切”的不仅包括境外影院投资、电影项目投资、娱乐场所投资,还包括境外俱乐部、房地产投资等等。

张继志一针见血的指出,《电影产业促进法》赋予了电影产业发展的权利和空间,那么我们的执行机构之间是不是应该形成联动,从而将法律已经给予的权利和空间执行落地,或者至少不应该让已有国际合拍片的制片公司在项目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出现资金出不去的窘境,特别是一些被“半路腰斩”的项目,给电影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和违约风险,更是不可估量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艺术也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生命力”。文艺因交流而多彩,因互鉴而丰富。这是文艺繁荣的规律,也是世界各国文化共融发展的重要体现。中国电影承载着讲述中国故事、塑造中国形象、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文化的重要使命,需要不断扩大国际交流合作,加快走出去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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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枯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