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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制剧”侵犯著作权吗?网络平台播“饭制剧”不获利反倒侵权

“饭制剧”,是指为偶像撰写剧本,对已播放的影视作品或在其他视频中截取素材加以修改和再创作,使其成为新剧,通过网络加以传播。

据报道,当前有一种被称为“饭制剧”的偶像剧在热播的同时,其合规问题持续引发热议。所谓“饭制剧”,是指为偶像撰写剧本,对已播放的影视作品或在其他视频中截取素材加以修改和再创作,使其成为新剧,通过网络加以传播。由杨洋、赵丽颖、谭松韵等“主演”的电视剧《不可预料的恋人》,自2016年11月播出以来仅两集播放量就达2291万,拥有4.87万粉丝,优酷将其放在剧集栏目下,等等。而在网上,以“饭制”“饭制剧情向”等关键词搜索,会出现诸多“饭制剧”。“饭制剧”背后也自发形成了一些“饭制组织”,由一些在剪辑、制作等方面具备突出能力的粉丝们自发形成,他们声称均为非营利组织。他们也被形象地称为“剪刀手”。而播放平台优酷的版权声明显示,在优酷网上载作品的用户视为同意优酷网的版权声明,网站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对于多次上载涉嫌侵权作品的用户,优酷表示将取消其用户资格。而具体视频是否属于原创需要人工审核。

明星粉丝制作的“饭制剧”侵犯著作权吗?

对此,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爱华。他们认为,“饭制剧”制作者即使不从中获利,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饭制剧”的素材基本来源于原影视作品,因此难以用“合理使用”理由抗辩侵权指控:“饭制剧”可能侵犯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饭制剧”,一般是由某个大牌明星的粉丝群体从偶像曾拍摄过的一部或数部影视剧中选取视频素材经过重新剪辑、配音后形成的“新剧”。由于制作精巧,有些“饭制剧”在传播后还被误认为是某明星刚出的新作。面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指责,一些“饭制剧”的制作者非常委屈,并发布公告自证清白,说明相关人员并未从中获利。但是,不从中获利就一定不会侵犯著作权吗?袁博认为,很多人虽然有版权意识,但却认为,只要对他人作品的利用是非营利性的,就不属于侵权使用。这种看法的错误在于:侵权使用他人作品,不但包括利用他人作品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没有营利但对他人作品进行不合理使用的行为。换言之,如果对他人作品进行了不合理使用,不论营利与否,都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

“饭制剧”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孟爱华介绍,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在实践中,一些学校凭借这一条款将教材进行复印并免费提供给成百的学生用于课堂教学。尽管学校并未以此营利,而且目的也是为了“教学研究”,但是使用范围和数量显然已经远远突破了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涉嫌侵权。同样,在“饭制剧”对明星作品的剪辑和改编中,尽管很多粉丝并非为了营利目的,但是实质上搭乘了原著的某些市场声誉并明显损害其权益,事实上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非常有趣的是,记者发现,在某部热门“饭制剧”的片头有这样一段维权宣示,“本片为饭制视频,所有素材均来源于已播电视剧,禁止二传二改以及商用”。可见,发布“饭制剧”的粉丝们自己也有权利保护意识,他们认为,除了“商用”目的之外,其他的“二传二改”也是应予“禁止”的。那么,既然知道要禁止别人,为什么他们认为自己就有权利对最初的影视作品进行“一传一改”呢?对此,袁博解释,这主要是因为“饭制剧”制作者们认为,“饭制剧”属于新创作的作品,“饭制剧”虽然是从数部知名影视剧的作品中选取视频素材经过重新剪辑、配音后形成,但是在内容、情节、剪辑、配音上进行了完全不同的“创造”,属于新作品,尽管对原作品的视频题材有所使用,那也属于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但袁博认为,究其实质,“饭制剧”不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规定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就字面含义理解,评论主要是指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有形形式对某事、某人或某种情况等所作的解释、批评等。然而,分析“饭制剧”的主要特征,就会发现其主要是对原作品进行复制、粘贴,其并不能被视为对原作品的评论,因而也不能构成对原作品的“适当引用”。

孟爱华也认为,从法理上讲,“适当引用”最基本的要件之一,就是作品被引用时,被引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换言之,如果在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之中,电影镜头适量间隔出现或者一闪而过,不构成侵权;相反,如果电影的片段构成了新作品的主体部分甚至吸引观众眼球的主要来源,就难以认为其构成“适当引用”。而对于“饭制剧”这种使用形式而言,尽管进行了巧妙变换,但其主要视频内容素材基本来自原作。因此,引用的数量决定了并不能将“饭制剧”扩大解释为“适当引用”。

“饭制剧”涉嫌侵犯哪些著作权利

“饭制剧”可能侵犯原作的哪些著作权?孟爱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权利人可以主张下列著作权:1.署名权。所谓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如果“饭制剧”使用了他人影视作品却未标明作品来源(即相关的制片人),就侵犯了此项权利。2.修改权。所谓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由于“饭制剧”都涉及对原影视作品的修改,因此一般都侵犯了此项权利。3.保护作品完整权。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果“饭制剧”对原有影视剧素材的利用和重新剪辑,导致对原作的情节有较大程度改变和歪曲,就可能侵犯此项权利。4.复制权。所谓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饭制剧”当然不可能构成对原影视剧整体抄袭,但是,即使是未经许可抄袭电影中的视频片段,也可能涉嫌侵害他人影视作品的复制权。5.改编权。所谓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显然,“饭制剧”中的剪辑、重新配音,属于一种对原影视剧的典型改编,如未获授权,同样构成对此项权利的侵害。6.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显然,未经许可在网络传播“饭制剧”,就可能侵害原作制片人的此项权利。

袁博补充说,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对于涉嫌侵权的“饭制剧”,一般情况下影视明星本人难以维权,而只有相关的制片人才能主张上述权利。

网络平台播放“饭制剧”侵权吗?

袁博认为,分析播放平台是否侵权,要考虑平台服务商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知识产权法中,有一条“红旗规则”,是指如果他人的侵权行为像一面红旗一样在信息网络服务商面前公然飘扬,服务商就无法推诿自己并不知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贯彻了这一规则,将“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作为服务商的免责条件之一。显然,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现象,平台服务商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能为提高用户关注度而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例如,对于一些涉及当红演员的视频在自己的网络平台上大量传播的,就应当引起必要的注意,特别是在收到相关方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否则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下列三类作品,平台服务商应当重点关注:一是权利人已向平台服务商发送了权利声明的作品;二是正在热播、热卖的作品,此类作品普通人尚且能注意其版权,平台服务商更不能托词不知情;三是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重点监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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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枯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