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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2017年项目资质申报指南新闻发布会

根据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工作部署,定于2017年7月28日至8月27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7年影视项目,并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繁荣发展首都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推动首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繁荣发展,建设先进文化高地,铸就高峰集群作品,更好地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经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批准,2016年10月21日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第一届理事会召开了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领导,审议通过了《北京影视出版基金章程(试行)》以及相关配套制度。

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旨在繁荣北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精品创作,推进北京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健康发展的公益性、政策性基金,是将原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以及两局合并后制定出台的《北京市优秀影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剧本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宣发[2013]36号)、《北京市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和网络服务单位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广发[2013]155号)、《北京市重点题材影视剧(含动画片、纪录片)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宣发[2013]37号)、《北京市优秀长篇小说创作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宣发[2013]73号)、《北京市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新出联[2013]35号)、《北京市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新出联[2014]36号)、《北京市报刊出版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出台)、《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试行)》(京新广发[2015]45号)为依托,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重点用于扶持首都影视出版精品创作。

设立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引导作用、示范引领作用,对于加快实施首都影视出版精品战略,加快文化创新步伐,提升影视出版精品创作质量和效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营造精品力作不断涌现、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文化创造活力不断迸发的新局面至关重要。

电影《湄公河行动》

根据《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章程》,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经法定程序于2017年第一季度圆满完成了2016年度影视项目的评审扶持工作,对我市2016年创作生产的107部影视作品予以扶持,扶持基金总额1.4亿元,其中电视文艺类作品21部,电影类作品24部,网络视听节目类作品62部。其中有即将开播的《深海利剑》、《最美的青春》,即将上映的电影有《红海行动》、《相爱·相亲》等,对2016年度获得第16届中国电影华表奖的《湄公河行动》《狼图腾》《破风》《解救吾先生》《亲爱的》《破风》《百团大战》予以了奖励。

 会议现场

根据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工作部署,定于2017年7月28日至8月27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7年影视项目,并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本次影视项目征集主要内容如下:

扶持方向。本次项目征集仅限于本市广播影视企业2017年度制作生产的,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反映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动实践,反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社会效益显著,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广播电视作品、电影作品和网络视听节目作品的创作生产。项目资助立足示范性、导向性。

扶持范围。电影作品(含合拍影片)资助范围主要包括:故事片、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等剧本创作、生产摄制、宣传推广的补助和奖励。广播电视作品资助范围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等剧本创作、生产摄制、宣传推广的补助和奖励。网络视听节目作品资助范围包括:优秀网络剧(含广播剧和音乐剧)、优秀网络电影(含纪录片和动画片)、优秀网络视听综艺节目(含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奖励。

扶持方式。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一般项目指符合资助范围和方向,纳入常规评审程序的项目;特别项目指依据国家和北京市发展需要,或者受党委、政府委托的项目,经申报后直接纳入评审程序的项目。

资助方式。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资助方式分补助和奖励两类。项目补助分为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标准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项目奖励,即对优秀作品进行奖励。

申报条件: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从事广播电视、电影相关业务资质,且三年来无违规纪录的广播电视、电影制作机构;2.如有两个及以上主体联合申报项目,须以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者作为项目申报主体,且必须拥有该作品的第一出品方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3.申报网络视听节目作品应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管理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持证单位;4.申报资质:(1)电影作品、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作品应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完成备案立项和审查;(2)广播节目、电视节目应在北京广播电视台及其下属播出机构进行首播;(3)网络视听节目作品应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管理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持证单位自制、合制并且独播或者网络联动播出的作品;(4)影视作品原则上应为当年启动,且在未来一年内能够完成的项目;广播节目、电视节目原则上应为上一年度6月30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首播的节目;网络视听节目作品原则上为上一年度6月30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上线播出的节目。

申报方式及流程:

申报时间:2017年7月28日起至8月27日止。

申报地址及联系电话:电影作品申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611室,联系电话:85012280。广播电视节目作品申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1113室,联系电话:65155002。网络视听节目作品申报: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702室,联系电话:85012223 65156981

项目评审安排与工作流程:

资格认定(初评):由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于8月中旬前完成资格认定和汇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专家评审(复评):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于2017年8月下旬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理事会审议(终评):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后,于2017年9月上旬上报理事会审议。

公示与筛重:由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理事会决议,于2017年9月下旬完成拟扶持项目公示和项目筛重,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拟扶持项目清单上报上级部门批准。

签约实施:1.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项目资助协议》。2.申报项目获得资助后,申报主体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要求,积极参加本市公益性文化活动。

项目验收与监督:申报方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结项验收,在实施过程中均不可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存在有以下情形的,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未获得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书面同意而擅自调整,与《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项目资助协议》约定明显不符的;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或者存在违反《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项目资助协议》的行为;

(4)申报主体拒不配合北京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开展绩效审计监督等工作,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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