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山东省禁毒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参与文艺演出;不得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
条例明确,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和义务。条例规定,已经取得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驾驶证照的人员,被查获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的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其相关驾驶证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山东出台的这一新条例,依照禁毒法、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对各项戒毒措施作了进一步细化,对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以便吸毒人员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减少社会歧视。
为遏制毒品来源、毒品危害以及易制毒化学品流弊,山东省还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时有反弹、个别地方较为突出的现状,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村(居)委会开展禁种铲毒的职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