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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制定办法开展电影扶垚计划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近日出台了《重庆市电影扶垚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的60%部分用于支持重庆电影发展。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近日出台了《重庆市电影扶垚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的60%部分用于支持重庆电影发展。

《办法》表示,对由市文化委及其上级政府、部门命名的本市重点电影工业园区、制片基地予以扶持,对电影创客小镇、电影剧本孵化中心等重点电影工业园区给予资助,每个工业园区扶持金额每年最高300万元,扶持年限最长3年。

《办法》还表示扶持重庆市本土影片摄制,对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重点题材影片,展现重庆精神、重庆风貌、重庆风尚的本土优秀影片等,每部影片院线上映后提供扶持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

 以下是《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印发重庆市电影扶垚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委,相关单位:

《重庆市电影扶垚计划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文化委员会2017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2017年11月7日

重庆市电影扶垚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电影创作生产繁荣发展,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国家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关于支持重庆电影发展的若干意见》(渝财教〔2015〕7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电影发展实际,开展本土市民、本土企业、本土院校电影扶持计划(简称扶垚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来源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的60%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土市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本土企业是指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视企业;本土院校是指办学场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本土电影剧本是指本土市民、本土企业及本土院校所创作的电影剧本。本土影片是指本土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单位所拍摄的影片。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扶持标准

第四条 扶持“一站式”服务平台。平台由市文化委命名,委托市电影制片人协会实施。功能主要包括,影视基地、人才推介、设备器材、剧组餐宿以及对接市级相关部门开展业务,配合市文化委开展人才培训,积极向外推介影视作品和推荐影视基地等。扶持金额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 对由市文化委及其上级政府、部门命名的本市重点电影工业园区、制片基地予以扶持。

(一)对电影创客小镇、电影剧本孵化中心等重点电影工业园区给予资助,每个工业园区扶持金额每年最高300万元,扶持年限最长3年。

(二)根据重点制片基地业务增长率、设备使用率等考核结果,对其建设运营予以适当扶持,支持其提高社会服务效能。

(三)对重点制片基地摄影棚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予以适当扶持,参考专家评估意见确定,扶持金额最高为建设资金总量的30%,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重点制片基地承担的重点影片项目、公益影片项目、艺术影片项目等予以适当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150万元。

第六条 扶持本土电影剧本。

(一)对获得国家和市级重要奖项的本土电影剧本给予扶持,每部剧本扶持金额最高10万元。

(二)组织开展电影剧本征集。通过组织专家评选,对征集评选活动的获奖作品给予奖励、对采购获奖作品并完成拍摄且在院线上映的本土企业给予扶持,每部作品扶持金额最高10万元。

(三)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重点题材影片剧本创作。市文化委组织专家论证会,视剧本思想艺术质量给予扶持,每部剧本扶持金额最高20万元。

(四)本土院校相关专业在校教师及学生电影剧本创作。市文化委组织专家论证会,视剧本思想艺术质量给予扶持,每部剧本扶持金额最高10万元。

(五)结合全市文艺创作项目(电影类)资助工作开展本土电影剧本配套扶持。对已获得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的剧本进行配套,配套金额不超过资助金额;对进入文艺创作项目(电影类)资助复评但未获得资助的剧本进行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资助剧本中的最低资助金额。重大项目可适当提高配套扶持标准。

本条除(一)、(二)项外,拨付扶持资金分两步进行,剧本被本土企业采购并开机后拨付三分之一,待剧本完成拍摄且在院线上映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七条 扶持本土影片摄制。

(一)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其剧本应当经过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市文化委拟定扶持方案,每部影片院线上映后扶持金额最高200万元。

(二)重点题材影片:市文化委拟定扶持方案,根据剧本和完成片的质量,每部影片院线上映后扶持金额最高200万元。

(三)展现重庆精神、重庆风貌、重庆风尚的本土优秀影片:市文化委拟定扶持方案,根据影片质量,每部影片院线上映后扶持金额最高200万元。

(四)少儿、农村题材影片:按照鼓励摄制少儿、农村题材影片的原则,由市文化委拟定扶持方案,根据影片质量,每部影片院线上映后扶持金额最高50万元。

(五)少数民族题材影片:按照维护民族团结的原则,由市文化委拟定扶持方案,根据影片质量,每部影片院线上映后扶持金额最高50万元。

(六)动画影片:市文化委拟定扶持方案,根据影片的创意水平、科技含量、品牌化程度和质量等因素,每部影片院线上映后扶持金额最高50万元。

(七)本土院校相关专业在校师生摄制影片:市文化委拟定扶持方案,根据影片质量,每部影片院线上映后扶持金额最高50万元。

(八)结合全市电影创作项目(电影类)资助工作开展本土影片配套扶持。对已获得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的影片院线上映后进行配套,配套金额不超过资助金额;对进入文艺创作项目(电影类)资助复评但未获得资助的影片院线上映后进行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资助影片中的最低资助金额。重大项目可适当提高配套扶持标准。

对同时满足前款中两项以上的本土影片,选择其中最高扶持金额给予扶持。

第八条 扶持本土影片发行、放映。

(一)对在城市院线公开发行且票房达到一亿元以上的本土优秀影片出品单位予以扶持,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300万元;票房达到五千万元以上的,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200万元;票房达到三千万元以上的,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二)对被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购买版权并已播放的本土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在黄金时间(18:00-21:00)播放的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80万元;其他时间播放的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50万元。

(三)对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平台)上线并且点击量超过2000万次以上的本土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50万元。

(四)对进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并且年度放映场次超过1000次以上的本土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按每一场最高100元给予扶持,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五)对发行本市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本土重点影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扶持,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六)对传承我市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本土影片发行单位予以适当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为发行支出的50%,且不超过50万元。

(七)对放映本土影片成绩突出的影院予以扶持。实际排片总场次在30次以上且黄金时间(18:00-21:00)排片达到总场次三分之一以上的影院,按每一场最高200元予以扶持。每部影片每家影院扶持金额最高10万元。

(八)对在海外电影市场取得突出成绩的本土影片出品单位予以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为该片在海外市场取得收入的1%,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对获得A类国际电影节(柏林、戛纳、威尼斯等)获奖的本土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大奖(“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等)的本土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五个一工程奖”的本土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50万元。

对同时满足前款中两项以上的本土影片,选择其中最高扶持金额给予扶持。

第九条 扶持本土电影“走出去”。

(一)组织开展“山水之都·光影重庆”品牌电影外事活动。鼓励本土电影海外推广活动,参加国际电影节、境外中国电影展。

(二)对来渝进行电影交流活动的有关组织方根据产生社会效益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三)本市组织的电影展(节)活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扶持本市电影人才队伍建设。

市文化委根据本市影视制作水平和营销队伍的实际情况,拟定扶持方案,包括:举办导演、编剧、演员等电影创作和创意型人才培训和研修班,举办摄影、录音、后期制作和数字特效等电影技术和新领域人才培训和研修班,举办专业制片人、发行人、宣传与营销从业人员等电影市场型人才培训和研修班。扶持金额每次培训和研修班最高20万元。对参加电影创客小镇培训学员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扶持电影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市文化委根据电影产业发展需要,拟定扶持方案,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文化委结合本市电影发展实际情况,按照“扶优扶强、注重效益”的原则,明确每年扶持重点和目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建议,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市文化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发布年度扶持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电影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有关要求,向市文化委提交《电影扶持项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以通知为准。申报主体必须做到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对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市文化委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市文化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年度申报要求,结合本市电影发展实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论证和评审,提出年度扶持方案建议,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市文化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项目申报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委应当加强电影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制定相应绩效考核办法,对每项资助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委应当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部门监督。对骗取、挪用扶持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等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市文化委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署名或联合创作生产的作品不纳入扶垚计划资助扶持。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助资格,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鼓励全市各区县(自治县)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区发展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开展扶垚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键词: 重庆市 办法 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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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