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曲作者陈彼得一审获赔30万
曾创作了《迟到》、《无言的结局》和《一剪梅》等许多脍炙人口歌曲的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陈晓因)近日在朝阳法院打赢了一起著作权官司。因电影《九层妖塔》的剧中人物演唱了《迟到》,陈彼得认为构成侵权,遂将电影的出品方以及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近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公开致歉并与音著协共同赔偿原告30万元。
未授权演唱 词曲作者维权
2015年9月30日,电影《九层妖塔》上映。电影中,餐厅走穴歌手演唱了《迟到》,电影片尾标明了词曲作者为陈彼得。陈彼得后起诉称,其对《迟到》的词曲享有著作权,该作品已成为时代经典。2017年5月,其发现《迟到》未经其授权,被四被告出品的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侵犯了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
据此,陈彼得要求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将侵权内容从电影《九层妖塔》中删除;四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以及和音著协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共同支付维权支出合理费用4万余元。
称著作权转让 四被告否认侵权
庭审中,四被告和作为此案第三人的音著协均表示,陈晓因已将《迟到》著作权转让给他人,艺动公司已经通过音著协获得在《九层妖塔》中合法使用《迟到》的权利,因此陈晓因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中影公司和梦想者公司还共同答辩称,二公司未参与《九层妖塔》的拍摄和制作事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陈晓因主张删除侵权内容将造成各方利益显著失衡,该主张不合理。陈晓因索赔费用过高。
乐视公司称,公司仅负责《九层妖塔》的投资、宣传和发行,对音乐的使用没有审查义务,也没有主观过错。而艺动公司则认为,公司与其他三被告公司等签订了《九层妖塔》合作投资、承制合同,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此外,公司已经从音著协取得涉案音乐的合法授权,且音著协作出权利无瑕疵保证,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音著协表示,其为使用方艺动公司和授权方环球音乐出版有限公司牵线搭桥的行为性质是版权代理,艺动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一审认定侵权 四被告均有责
法院认为,陈晓因享有《迟到》作品的著作权,四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九层妖塔》中使用《迟到》原曲歌词80%以上,旋律基本沿袭原曲,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侵犯了陈晓因的复制权。《迟到》随同《九层妖塔》电影拷贝,被复制成多份提供给多家影院公映,侵犯了陈晓因的发行权。将《迟到》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固定下来,侵犯了陈晓因的摄制权。
《九层妖塔》在对《迟到》使用中改动了主旋律的排列,侵犯了陈晓因的修改权。但上述改动未创作出新的作品,故不构成改编权的侵犯,也未达到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也不构成对陈晓因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九层妖塔》使用《迟到》1分12秒,占时长为108分钟电影的极小部分,使用方式也没有贬损作者声誉和作品价值,不会影响该作品今后的正常使用。并且使用《迟到》的方式是剧中人物演唱,更多地融入了其他创造性成果,删除侵权内容会严重影响故事的完整性,给电影出品方带来较大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造成重大利益不平衡。因此,不宜判令停止侵权,但应提高赔偿数额作为责任替代方式。
音著协没有对作品授权文件进行任何审查,就以自己的名义向使用者颁发《许可证》、收取许可使用费、向环球音乐出版有限公司转付使用费,其行为侵犯了陈晓因的著作权,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