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接受媒体采访
前央视主持人崔永元和冯小刚以及执导的电影《手机》剧组的个人恩怨在昨天(6月3日)引发了税务机关的介入。
5月24日起,崔永元因冯小刚执导的电影《手机》一事陆续在微博上讽刺了与该片主创相关的范冰冰、徐帆和刘震云等。5月28日,崔永元在微博上发布了5张演艺合同照片,并发文称“你不用演,你是真烂(1)”。第一张图片上可以清楚看到“范冰冰”的名字。根据这份合同显示,演员范冰冰参演的这部戏中,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000万的税后片酬,分三次付清。第三次付款时间为乙方完成过半拍摄工作结束前三天或在2015年8月20日之前。除此之外甲方还将提供艺人专用商务车,支付艺人私人化妆师每月8万元酬金,和每日1500元的餐饮费用。
崔永元该条微博展示的第一张合同页面
5月29日,崔永元又通过微博曝光了一份授权书的照片,并配文“猜猜看:一个人演一出戏,为什么要签两份合同?行话,这叫一小一大双合同。小的不怕曝光,因本人号称值千万。而大合同是五千万元。1+5=6 天哪,这也不行那也不干,就拿走六千万元人民币。现在问题来了,那五千万为什么要偷偷摸摸拿?怕啥?还有,拿下六千万元以后,这哥们儿只在片场演了……4天。”
虽然这份授权书照片上的签名难以辨认,但很多网友直接将这份授权书以及微博曝光内容和昨天崔永元曝光的一千万合同的当事人范冰冰联系在了一起。范冰冰签订“阴阳合同”成为讨论热点。
当天,范冰冰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表示崔永元“公开涉密演出合约图片”、散布“范冰冰拍摄4天片酬6000万”的谣言,要求崔永元删撤侵权内容,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月2日,崔永元再次通过个人微博发声,点名“这就是大小合同”,并附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的规定的截图,表示“好像有个法律管这事儿”。
截图显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期间,崔永元在5月31日接受了新浪娱乐的视频采访,解释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冯小刚导演,刘震云编剧的电影《手机》利用并侮辱了自己,这次旧事重提是因为《手机2》开拍前崔永元和刘震云有过交流,对方表示新片不叫《手机》叫《朋友圈》,但很快《手机2》海报公布,令他非常失望愤怒。
至于牵扯进范冰冰,直接的导火索是5月24日范冰冰发布的,称“武月很开心!”的微博激怒了崔永元,他认为这是“不知耻”。(注:武月是范冰冰在《手机》中扮演的角色)
但视频中崔永元否认了“演出4天拿走6000”的是范冰冰,同时表示自己还有“一抽屉合同”、“牵扯到的都是大腕”。
事件再次发酵是因为6月3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责成范冰冰工作室所在的无锡地税局介入调查。江苏省地税局和无锡地税局先后发布信息,无锡地税官方微博称:
“对于大家关注的问题,我们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此外,根据央视独家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还表示,将在已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至此,崔永元和《手机》剧组几位成员的私人恩怨变成了公民实名举报偷税漏税的行为。
面对即将开展的调查,范冰冰工作室透过新浪娱乐回应,称范冰冰及其工作室从未通过“阴阳合同”方式签约,并表示接下来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
昨晚(6月3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崔永元透露现在他正在与主管部门协调怎么见面、在哪见面、如何取证等具体细节,并说:“你等等吧,差不多一周左右就会有消息。”、“等着呗,国家税务总局都开动了,就等着呗。”
同天接受“星火实验室”采访时,崔永元再次强调“4天6000万片酬合同”的主人公并非范冰冰,但肯定了确有其事,并说“比这个还复杂呢”、“不是这么一点钱的事,比这个多十倍都不止。”他说此事发生后他获得了圈内人的支持,觉得没想到“我就想皇帝新衣里的傻孩子,居然把这事给捅出来了。” 并说,“我要知道大家啥都不知道,我还可以捅呢。”
官方媒体也纷纷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和表态,人民日报发布微评:《不能让“阴阳合同”沦为潜规则》,今早(6月4日)再次发布微博表示:“演艺明星从来都活在聚光灯下,拿得起片酬,就应经得起查。”
在本周内,本来只是吃瓜的网友突然就被补充了税法知识,也了解了所谓的“阴阳合同”,即指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
因此,“阴阳合同”若属实,相关行为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此事除了有可能涉及偷税漏税之外,还戳中了明星高片酬的痛点。
去年,五部委曾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提出“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的要求。随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等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其中规定各会员单位及影视制作机构要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今年,优酷、腾讯、爱奇艺三大视频网站又联合发声抑制明星高片酬。
事件爆出后,人民网发文《明星片酬为啥屡“限”屡高》,并认为这一现象“折射的是影视行业的虚火。只要这样的评价机制没有改变、这样的业态没有改变,尽管有各种 ‘限令’,明星的高片酬还可能以五花八门的“大小合同”等形式出现。”
也有业内人士判断,明星作为高收入人群,一般会采用多种方式合理避税,比如以个人工作室名义签订合同、参与股份等等,签订“阴阳合同”可能是为了应对国家对于天价片酬的限制。但无论是违反税法,还是对于“限薪令”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本次事件的调查结果都会对后续有可能到来的整顿和改革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