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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国内第一案”宣判:《此间的少年》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赔188万
8月16日,据《新京报》消息,广州天河区法院对金庸起诉作家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2016年10月11日,金庸起诉作家江南(本名杨治)《此间的少年》侵权,2017年4月25日此案在广州市天河法院开庭审理。8月16日,法院一审宣判《此间的少年》构成不正当竞争,认为江南的作品《此件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此间的少年》在吸引大量关注后即出版发行以获得版税等收益,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与金庸存在竞争关系。《此间的少年》并未经金庸许可,再次出版发行这一举动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治及其余各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由杨治赔偿原告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被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杨治赔偿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被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之后,原被告均未明确是否提出上诉。
江南就此案发表了声明:
图源:江南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