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观点&研究 / 正文

影视版“洗稿”和“抄袭”有什么不同?

近期,又一部热门电影《爱情公寓》隆重登场,但是伴随着票房大卖预期的同时,这部电影还紧跟着被质疑侵权、换皮、抄袭等负面网评

近期,又一部热门电影《爱情公寓》隆重登场,但是伴随着票房大卖预期的同时,这部电影还紧跟着被质疑侵权、换皮、抄袭等负面网评

对于剧版《爱情公寓》涉嫌抄袭《老友记》《老爸老妈罗曼史》《IT狂人》等美剧的问题,有人详细列举出《爱情公寓》与这些美剧的“雷同”之处:包括不少镜头、台词、场景甚至是剧情发展都是一模一样,被认为是影视版的“洗稿”。事实上,在近年来不断爆出的网红知名文章疑似抄袭的事件中,同样有“洗稿”的身影。与耳熟能详的“抄袭”行为不同,这种“洗稿”行为非常有“技术含量”。那么,什么是“洗稿”呢?

“洗稿”和“抄袭”有什么不同

以文字作品为例,在我国,早期的版权侵权以“逐字抄袭”为主,但由于法律风险太大,后来的侵权人开始采取更为隐秘和高明的方式,其中一种就是“洗稿”,这种侵权方式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字面比对”侵权鉴定方法一度失灵。

简单来说,一篇文章,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文章的主体思想;二是文章内容的框架布局;三是每个段落的基本要点;四是每个段落的具体句词表达。抄袭就是不但抄主体思想、框架布局、段落要点,而且把复制行为贯彻到了对每句话和每个词上(或者是大部分)。因此抄袭与否,把两篇文章放到一起,结论立见。而“洗稿”的不同则体现在忠诚再现文章的主体思想、框架布局、段落要点,但在具体的句词表达上则进行灵活的变换,有时甚至在段落布局上也进行简单的位置变换,这导致原著作者往往对“洗稿”有某种似曾相识之感却无法像对“抄袭”一样能令人信服的口诛笔伐。

抄袭他人作品不但有悖道德而且涉嫌版权违法,与之相对,将他人文章进行“洗稿”不但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而且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原著作者也很难维权,这使得被“洗稿”的作者对洗稿者的谴责有时还会招来对方理直气壮的反驳,在权益的维护上更是充满了某种无力感。所谓“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指的是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这一原则的本意是为了保护人们基于同一观点可以自由表达,防止思想被少数人垄断。例如,《基督山伯爵》创作了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的情节。显然,根据“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这一情节,人们会联想到后来的很多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均有类似的情节,例如风行一时的美剧《越狱》以及经典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等,这些思想层面的主线情节都不受版权法保护。

“洗稿”为什么会产生

首先,从经济成本层面上说,很多媒体平台对于他人原创的质量较高的文章,很想转载,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这不但需要注明作者署名,而且需要原作者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征得原作者同意需要时间成本,支付报酬需要经济成本,这显然令很多平台感到不“理想”。

其次,从法律层面上说,直接抄袭虽然可以大大降低各种运营成本,非常“理想”,但是无奈这是严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必须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而改头换面的“洗稿”如果处理手段高明却可以让原创作者无处喊冤,因为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最后,从技术层面上说,随着“查重”技术的进步,赤裸裸的抄袭已经步履维艰。以微信为例,自从推出原创发布制度后,明显的抄袭再发布行为已经寸步难行,而既能逃避法律处罚,又能规避技术“查重”的“洗稿”,就有了存在和发展的空间。

很多网友都认为,“洗稿可耻”,因为尽管“洗稿”通过改头换面规避了法律的关于具体文字抄袭的比对规则,但是其抄袭原创作者创意的意图是不证自明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创意”,法律很难保护。创意是指具有创造性的想法和构思,俗称点子、主意、策划等,是创意人将构思的“胸中之竹”转化为“手中之竹”的重要过程。在各种信息文化爆炸的今天,我们不缺各种职业写手,而缺具有天才创意的原创者,而“洗稿”者瞄准的,则恰恰是各种“创意”(构思、观点、布局谋篇)。但是,如前文所言,著作权法的保护以“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原则,对于不涉及具体文字抄袭的“观点模仿”,世界上主要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无能为力。

“洗稿”侵权比对的新路径:“情节比对”

为了应对这种“洗稿”的行为,近年来,对于小说类作品的侵权比对,产生了一种新的比对思路,即具体情节的比对。文学作品的作品要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具体情节、时空背景、角色身份、人物对话等。其中,作品主题、主线情节、时空背景一般认为属于作品的思想范畴,不受版权保护;而细节描写、人物对话一般认为自由创作度较大,属于作品的表达范畴,受到版权保护。而具体情节,由于介于思想和表达之间,因而成为侵权认定中的“模糊地带”。笔者认为,具体情节是在主线情节之下的自由展开,是作者为了贯彻作品的主题,使得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个性化情节,创作自由度极大,具有多样的创作可能,带有强烈的个性化的特征,因而应当纳入作品的表达范畴。

有人可能会提出反驳:对于某一作品主题而言,与其相联系的常见情节往往是趋于相似的,例如,与“古代宫斗”主题相关的作品情节不外乎“心狠手辣”“投毒下咒”“借刀杀人”“无中生有”等,因此,如果两部主题相近的作品,出现情节相似,也是不足为奇的。

上述反驳并不妥当。为了说清这个问题,笔者举个影视剧中常见的“地下党智斗特务”的例子做比方予以说明。例如,解放前,我党地下人员要将情报从A地送到B地,但发现路上有可疑人员。那么,如何判定对方是特务呢?地下党没有像往常那样用最便捷的路线到达B地,而是选择了一条需要通过十字路口较多的路线。在这条路线中,共需要通过五个十字路口,而每个路口,普通人都面临着三个方向的选择(来的方向不算,因为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人原路返回)。换言之,在每个十字路口,普通人和地下党选择相同方向的概率是1/3(九种排列组合中三种相同),而经过五次十字路口,如果每次都和地下党的选择一致,这种概率是1/3×1/3×1/3×1/3×1/3,其结果低于两百分之一,基本可以判断这个人是盯梢自己的特务。

如果看懂了上述例子中的概率分析,就能明白,在文学作品的侵权判定中,主题相近的确会导致个别或者局部情节相似,这是文艺创作中的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一一对应,互相呼应,形成了如影相随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因为如前述“地下党智斗特务”的例子所言,从概率上,这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的来源或者出处(例如公知的情节或者桥段),但只要诸多情节的前后连接、组合以及与人物关系均与他人作品保持一致,就无法摆脱侵权嫌疑。例如,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正如原告一方所指出的那样,被告可以用《红楼梦》中宝黛钗的关系来抗辩双方作品中的男女主人公与公主关系的独创性,但是,宝黛之间的关系继续发展却不是偷龙转凤;被告可以用《西游记》中唐僧幼年被置于木盆放入江流被老和尚捡走的故事来抗辩“女婴被拾、收为女儿”情节的独创性,但是,唐僧日后却没有下嫁给某位王公贵族子嗣为妾;被告可以用《水浒传》中鲁提辖拳打镇关西救卖唱女的故事来抗辩涉案两剧的“英雄救美”桥段,但是,鲁智深日后并没有与被救下的卖唱女之间发生爱情故事。

总之,如同在前文中所讲的十字路口的方向选择的概率,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就如同一个个十字路口,在这些选择中,如果对应性已经达到很高的程度,相应的“洗稿”就仍有可能被认定为版权侵权。

关键词: 抄袭

扫一扫关注“电影界”微信公众平台

扫一扫进入移动端浏览

责任编辑: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