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先生诉称, 2015年1月,他独立创作完成《蓝姆伽的救赎》,并交给胡某,希望他推荐给冯小刚。20多天后,肖先生获悉冯小刚团队对于剧本初步认可,于是他又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进行修改,于2015年3月25日发送给胡某,但是此后胡某一直都没有跟他联系。
直到2017年12月15日《芳华》上映,肖先生才发现电影故事内容与他的剧本《蓝姆伽的救赎》高度近似,包括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整体情节的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肖先生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侵权,要求停止涉案电影《芳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冯小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4月11日,该案进行了庭审,冯小刚并未到场。其代理人表示他们没有接触过涉案剧本,而且冯小刚是电影《芳华》的导演,严歌苓是编剧,这证明了电影来自小说《芳华》。“芳华的创作符合严歌苓的个人背景,其在文工团工作过,也做过舞蹈演员,在战场上做过军医,符合其个人经历。”目前该案将择日再次开庭。
值得一提的是,冯小刚的上一部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也曾被广东一名叫潘金莲的农妇,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对此网友们表示:“为什么不是告严歌苓,而是告冯小刚,就因为他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