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联合发文征求对《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记者注意到,《意见》起草说明指出,网络作家、独立演员歌手等新的文艺群体将纳入职称评审。那么,哪些人可以参评?评审标准又是什么?
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分几类?
《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艺术领域特点,设置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4个专业类别。
其中,艺术表演类包括演员、演奏员等;艺术创作类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艺术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美术、文学创作等;艺术管理类包括演出监督等;技术保障类包括舞台技术等。
各专业职称统一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艺术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记者注意到,《意见(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将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对于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加强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型职业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需求相近的专业,及时整合。对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较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评价标准是什么?
《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艺术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
评价标准同时明确,“注重评价能力和业绩”,并要求“将艺术专业人员的代表性作品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科学分析不同艺术专业人员的特点,注重考察艺术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艺术专业人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扎根基层。
针对具体评价方式,《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可通过考核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谁参评?谁来评?
《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民营文化工作室、民营文化经纪机构、网络文艺社群等新的文艺组织从业人员和网络作家、签约作家、自由撰稿人、独立制片人、独立演员歌手、自由美术工作者等新的文艺群体从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确保其与国有文化艺术企事业单位艺术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同等待遇。
《意见(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充分发挥文联、作协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其按程序组建相应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激发其艺术创作的积极性、创造性。
而对于评价机制,《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以同行专家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
“综合采取专家评审、专业考试、业绩展示、实践操作、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艺术教育机构高水平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文化艺术工作者担任评审专家。”
同时,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参加评审人员的范围,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职称评价的客观公正。
《意见(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艺术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有关企业等可按有关规定成立艺术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核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