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国产影片进入海外电影市场,根据电影专资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现就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度国产影片海外发行与版权销售奖励项目申报,发布如下指南。
一、资助范围
对国产影片在海外影院上映和海外版权销售,依据所取得的相应收入,按比例给予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三年内无违规记录。
(二)申报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影片,须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
(三)海外市场取得相应收入的统计起止时间为2020年7月1日(上一轮海外发行与版权销售资助申报的统计截止日)至2021年8月31日。
三、申报办法
(一)编制申报书。按要求填写《2021年度国产影片海外发行与版权销售奖励项目申报书》,重点说明影片发行或版权销售的国家(地区)和时间、所取得具体收入和相关绩效指标等。(详见附件1:《2021年度国产影片海外发行与版权销售奖励项目申报书》)
(二)提供相关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有关影片《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3.海外发行或销售合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申报项目收入的核准意见,并附海外市场收入的银行入账证明、单位完税凭证。由影片出品方申报的,同时提供影片著作权证明文件;由影片发行方申报的,同时提供影片海外发行购买合同。(详见附件2:《申报材料清单》)
(三)及时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可登录中国电影数据信息网(https://zgdypw.cn)下载相关表格,于本指南发布之日至2021年9月30日前以邮寄方式将申报材料(含申报书的电子版)报送至国家电影专资办。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25号,邮编100082。
四、评审资助
(一)国家电影专资办根据申报受理情况和资金安排进行审核。根据海外市场取得的收入,按规定比例核定奖励金额。
(二)获奖励的项目,由国家电影专资办向申报单位下发通知,获奖励单位于款项到账10个工作日内反馈收款回执。
五、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积极配合国家电影专资办有关检查工作。。
(二)获奖励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可暂缓拨款、终止资助、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法律责任:1.申报材料经查实属蓄意编造虚假信息或严重失实的;2.影片著作权出现争议的;3.对项目监督检查拒不配合的;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附则
(一)本指南由国家电影专资办负责解释。
(二)获奖励单位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国家电影专资办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