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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云音乐被告两首歌侵权一审败诉 CEO朱一闻知情吗

乔杰立经纪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杰立公司”)与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音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读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到底是发生了什么?

近日, 记者获悉了一份裁判文书,是乔杰立经纪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杰立公司”)与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音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读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到底是发生了什么?

乔杰立公司诉求6000元经济损失并告网易云音乐侵权

乔杰立公司诉请判令: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乔杰立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请求二被告停止专辑《5566C'estsibon最棒冠军精选》中“因为爱、C'estsibon太棒了”等共计2首歌曲在网易云音乐平台的播放。

乔杰立公司认为,其公司是《5566C'estsibon最棒冠军精选》专辑的录音制作者,享有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网易云音乐在未经乔杰立公司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易云音乐电脑PC端、手机APP端提供上述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评论、分享功能。

甚至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歌曲单曲购买、付费下载服务,以此谋取自身商业利益,给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利益损失,严重侵害了乔杰立公司对上述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

乐读公司拒绝索赔 称乔杰立公司没证据证明是歌曲制作者

乐读公司答辩称:乔杰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专辑是影响本案权属的关键书证,其封面封底、内页上标注有关权属内容的大部分为英文,其公司未对涉案专辑进行公证认证程序,也没有提供相对应的中文译本,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证据在本案中使用。

乐读公司认为,乔杰立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涉案专辑上标注的(P)均是JungieryStarOfficeCo.,Ltd.及其他主体,(C)是AvexTaiwanInc或WarnerMusicTaiwanLimited,且在对应署名位置标注的权利人为艾回股份有限公司或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并非乔杰立公司。

乐读公司称,其享有涉案歌曲的合法授权,不构成被诉侵权行为。乔杰立公司并未提供其因涉案行为受到损害的证据,也无证据证明乐读公司因涉案行为而获得利益。依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额,乔杰立公司诉请畸高。

还有,乐读公司认为,其公司歌曲非当下热门歌曲,热度和价值极低。乔杰立公司主张损失金额远高于同地区、同类更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作品的判赔标准。

一审判决赔付乔杰立公司1200元

一审法院最终查明并认定,首先,根据涉案音乐专辑封面及内页上载明的信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乔杰立公司是该专辑的录音制作者,享有该专辑中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

其次,乐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易云音乐平台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歌曲,侵犯了乔杰立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乔杰立公司主张数额过高,且无合理依据,法院不予全额支持。

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知名度、独创性程度、涉案音乐专辑出版时间、乐读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网易云音乐平台运营者乐读公司赔偿乔杰立公司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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