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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王珞丹因拖欠工程款成被执行人,执行标的30.96万元

王珞丹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1)京0114执12123号,执行标的309605元,关联案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执行人还包括其父亲王卫星。

据企信宝,近日,王珞丹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1)京0114执12123号,执行标的309605元,关联案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执行人还包括其父亲王卫星。

图片来源:王珞丹微博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雅公司”)诉称,王珞丹购买的昌平区某别墅进行改造,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其父亲王卫星代表王珞丹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未组织验收且拖欠部分工程价款等。

法院查明后判决: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王珞丹、王卫星连带支付原告豪雅公司工程款309605.1元;豪雅公司返还王卫星交付的洽商工程款100000元,并支付王卫星工程修复费用84694.08元等。

裁判结果为原告与王卫星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王珞丹、王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0.96万元等。

另据二审判决书显示:

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87元,由W某某、W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红星新闻,豪雅公司也曾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2018年,豪雅公司5次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列为执行人,但全部未履行相关义务。

此外,豪雅公司因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信息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目前其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工商局吊销。同时,两位大股东股权已被冻结。

消息一出,多家媒体纷纷报道。

王珞丹,1984年1月3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国内地女演员,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本科班。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2004年,出演爱情剧《蝴蝶飞飞》,从而正式进入演艺圈。2005年3月,在家庭伦理剧《母亲是条河》中饰演大桃。2006年,主演都市爱情剧《奋斗》,她则凭借该剧获得金鹰奖最佳女演员的提名。2007年10月,主演励志剧《排球女将》。2008年7月,在青春励志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饰演钱小样。2009年4月,王珞丹在“80后新生代娱乐大明星”评选活动中与其她三位女演员共同被评为“四小花旦”。2010年1月,主演励志爱情剧《杜拉拉升职记》,她则凭借该剧获得第十七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最佳女演员的提名。

2011年10月,在悬疑电影《搜索》中饰演实习记者杨佳琪;11月,获得第十三届金凤凰奖最佳新人奖。2012年8月,在犯罪情感电影《边境风云》中饰演小安。2013年3月,主演犯罪悬疑电影《烈日灼心》;8月,在古装宫廷剧《卫子夫》中饰演皇后卫子夫。2014年6月,主演爱情电影《破风》。2015年9月,在战争电影《我的战争》中饰演孟三夏。2016年10月,主演都市医疗剧《急诊科医生》;11月,获得第八届澳门国际电影节最佳女主角奖。2018年1月,获得2017安徽卫视国剧盛典年度影响力剧星奖。2020年7月,主演都市励志情感剧《两个人的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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