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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成“侵犯版权”重灾区, 专家呼吁升级“算法推荐”责任规则

算法治理与版权保护的前路何在?

当你打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浏览着被创作者剪辑过的热映影片或电视剧,殊不知,其中部分视频已经侵犯了知识产权。

当你打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浏览着被创作者剪辑过的热映影片或电视剧,殊不知,其中部分视频已经侵犯了知识产权。

平台技术在快速迭代,算法推荐的普及让侵权内容更难以得到有效管控。数据显示,仅在今年上半年,抖音通过日常巡查与举报接诉,就回扫出109.7万条短视频侵权线索。

面对新技术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企业、学界和司法机关能做什么?

11月14日,一场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算法治理与版权保护问题研讨会”,在线上顺利举办;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和实务机构的二十余位专家共同出席了本次会议。

自2018年抖音、快手整改算法价值观以来,围绕“算法中立性”的争议一直存在,而在新一轮的“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计划下,算法技术又将如何运用到版权保护领域?

管窥本次研讨会,各方专家都在积极探索这一问题的答案。

侵权“重灾区”

近来,两起短视频侵权案引发了外界关注。

一起发生在西安,李某因对视听作品《三国》进行删减切条,制作了280余段《三国》短视频,并在某平台大量传播,牟取非法利益,最终被当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没收违法所得1.4万余元,并罚款1.6万余元。

另一起在青岛,当事人对电视剧《爱情公寓5》进行删减切条、改编合集,制作成短视频,并在某网络视频平台大量传播,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两起案件发生地点不同,但却有着相似的“作案手法”,即侵权人均是剪辑、组合了热播的影视剧,这些作品往往是在部分平台独家播出,但却在其他平台被免费传播。

这无疑侵权了制作方、版权方,乃至广告商的权益。

其实,自抖音、快手崛起以来,短视频领域的侵权案件已经屡见不鲜,热播影视剧更是重灾区。

有报告显示,自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94部各批次重点版权保护作品中,共监测到短视频侵权链接50.77万条,其中《琉璃》《东宫》《大明风华》3部电视剧的短视频侵权量就超过5万条。

自2010年以来,国内影视剧的版权保护逐步得到规范化,而在视频网站的充分竞争下,大量影视剧往往是限定平台进行播出,甚至是直接由某平台独家制作和发行的。

但这依然挡不住“侵权者”。

2019年,爱奇艺状告今日头条,因后者传播并推荐了截取自爱奇艺自制剧《延禧攻略》的短视频,数量达1314条;爱奇艺也因此向今日头条索赔3000万元。

爱奇艺《延禧攻略》案和前述的西安、青岛案例相类似,但爱奇艺在庭审中“特别提及”一项数据:侵权短视频得到了算法推荐的加持,单条播放量超过110万次。

算法推荐加持提升内容播放量,这在短视频及各类内容平台上早已不是新鲜事,而兴趣推荐的内容分发方式,也让信息茧房现象愈发泛滥。

最关键的,算法推荐的流行,给版权治理提出了新难题。

国家版权局的监测数据显示,2019年1月到2020年10月,全网疑似侵权短视频数量到3009.52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不止是影视剧,个人创作者在某平台的独家原创内容,也会被重新剪切、组合,甚至直接搬运到其它平台播放,而在算法推荐的加持下,侵权作品还会取得比原链接更高的播放量。

算法技术的大环境下,侵权内容能得到快速传播,单个作品能分化出上千条不同来源的侵权视频,溯源及维权的负担极大,尤其是个人创作者以“一己之力”,很难对全部侵权内容的侵权方进行投诉。

而关于算法治理和版权保护的前路,究竟何在?

探路

11月14日举行的“线上研讨会”,各方便围绕算法治理和版权保护问题“献言献策”。

自2018年以来,针对“算法是否中立”的争议从未休止,而“算法推荐是否有价值观”,也是厘清平台算法在版权保护中所扮演角色的首要议题。

研讨会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教授认为,算法推荐是否技术中立取决于算法是否可设定、可选择及可控制。如果平台对算法具有现实的把控能力,算法推荐的中立性一般来讲是难以成立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法官更是直接指出,我们所能见到的这些商业化、市场化的技术应用,具有商业主体明确的目的性,是精准的利益计算和取舍的结果,体现了其使用主体鲜明的价值追求。

道理并不难理解,算法技术本身是工具,有实力的技术人员都可以开发,而平台在使用算法的过程中,自然也根据平台特点,进行了“主观”调节。

内容分析和用户标签是算法推荐系统的两大基石,其中基本逻辑就是根据用户使用行为进行标签化分类,并推荐与用户标签相符的内容,同时通过大数据实时细化、调整用户标签,再对内容的流量池进行再分配。

对此,谷歌某搜索引擎工程师就认为,这个过程涉及到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主动选择和编辑,“某种程度上当人们使用谷歌,就是在寻求我们编辑性的判断。”

技术工具是中立的,但算法推荐却能反映平台意志。

厘清算法推荐的主体责任问题,也说明平台要对算法推荐所引发的侵权内容广泛传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扬就在研讨会上表示,内容平台对推荐算法的利用已明显涉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意图用推荐算法所谓的“中立性”来掩盖推荐算法的利用的“目的性”,会模糊盗版侵权问题。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董炳和教授更是提出,算法推荐带来的版权侵权责任,应该说和算法本身是没有关系的,因为不管是人为推荐还是算法推荐,在法律后果上不存在本质差别。

简言之,算法推荐的广泛使用,使用户可以持续不断地看到感兴趣的内容,但当所传播内容涉及盗版,过错不仅在侵权人本身,平台也要承担起监管与一定的治理责任。

今年8月、9月,网信办等部门也相继提出要加强互联网算法治理,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

显然,版权保护不是“法外之地”,平台对自身算法推荐的版权保护更是如此;尤其在新技术发展之际,过往的版权保护原则与方法,也应该出现变化。

从避风港到新时代

在PC互联网时代,海内外版权保护统一按照“避风港原则”来执行,这一原则出自1998年美国国会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该法案规定版权所有人在发现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方请求“删除”。

这也就是现在被熟知的“通知-删除”原则。

如前所述,在平台算法推荐的普及下,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往往难以控制,“通知-删除”原则的应用难度加大,预防性也大打折扣。

原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许超副司长也指出,如果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技术直接向用户提供作品,尽管打着平台的旗号,但平台实质上就是直接侵权人,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定。

在实际案例中,针对谷歌的算法推荐是否涉及侵权,意大利米兰法院曾认定,由于谷歌“托管了所有用户的搜索结果”,并且经过算法“特定方式加工”后提供给其他用户,作为信息发布者,不适用避风港条款。

其实,进入21世纪,各国的版权保护法及诉讼案例也在适应新技术的变化,典型代表如2005年的“米高梅公司诉Grokster”案。

Grokster是一家利用P2P技术提供免费音乐分享及下载的平台,但也因此侵犯了米高梅公司的音乐版权,因为在美国,收听和下载正版音乐都需要付费。

于是乎,米高梅将Grokster告上法庭,而后者则以“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为由进行申辩,即“Grokster只提供下载技术,但没有义务管理内容是否侵权”。

Grokster将自己塑造为“技术提供方”,而非内容平台,以此逃避监管责任;不过,该案件主审大法官Souter则认为,Grokster明知这种音乐分享是会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在明知的情况下,Grokster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还继续从中获取利益,这一行为并不适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

最终,Grokster败诉,这也成为新技术时代下版权保护的新案例之一。

某种程度上,“米高梅诉Grokster案”也展示出“通知-删除”原则的延伸应用,平台方不仅要做到事后预防,并且要在事前做好监管,尤其是利用技术尽可能地在源头“排除”侵权内容。

实际上,在海外,部分视频平台已经将算法技术应用到版权保护之中。爱奇艺法务总监胡荟集就在研讨会上指出,YouTube等平台都已引入了Content ID等版权过滤技术。通过相应的反盗版技术基本上可以做到99%以上的侵权内容屏蔽。

胡荟集还认为,既然域外平台在版权保护技术上能做到上述努力,国内的头部算法推荐平台也完全有能力做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治理方面需要多管齐下,比如在交易平台嵌入较成熟的内容识别技术;作为合理注意义务的检验指标,传播平台设有用户上传指南;对侵权内容做多元化处理,比如让渡广告给权利人、处理成免费市场调查的样本。”

在技术迭代的过程中,平台方自然可以将算法用于新的“版权保护”模式中,而在“通知-删除”原则难以全面适用的条件下,新的算法治理与版权保护标准也有希望应运而生。

算法推荐时代下的版权治理,依然任重道远。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IT老友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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