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2月20日),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判决书显示,原告优酷公司诉称,被告酷狗公司未经授权,利用“酷狗直播”软件,擅自提供影视剧《仙剑奇侠传1》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此,酷狗公司辩称,内容系用户提供,且及时停止了涉案作品的传播,不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酷狗公司并未从中获利,不存在引诱侵权的恶意。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账号在酷狗直播App的“一起看”专区中对涉案作品进行网络直播,侵犯了优酷公司的著作权。酷狗公司创建了“一起看”频道,对直播账户主体及内容负有审查义务;同时,直播间存在观众打赏行为而酷狗公司通过销售相关虚拟产品作为工具,可推定酷狗公司获取了一定收益,故此应与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判决书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酷狗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等共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