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酒店为适应新的消费市场需求,加入 " 酒店 + 电影 IP" 的创新热潮,电影主题酒店应运而生。然而,电影主题酒店的投资和运营,并不仅仅是安装几块大屏幕那么简单,与电影 IP 相关的各类法律风险也是此类酒店面临的核心问题。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擅自提供点播服务,电影主题酒店成被告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某影视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某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等。某影视公司经调查发现,不少酒店在运营过程中未经其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擅自在客房点播系统中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于是,某影视公司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将某电影主题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10 万元。
某电影主题酒店认为他们并不构成侵权,因为酒店客房内所有播放设备是酒店向案外人豆豆公司(化名)购买的,双方订立了《酒店影院系统服务合同书》,约定电影主题酒店购买豆豆公司研发的智能互动视讯系统及相关配套设备用于酒店客房,由豆豆公司完成相应项目实施。同时,酒店也考虑到侵权的风险,要求豆豆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其提供的影视资源均为正版授权资源。因此,酒店方面并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即便构成侵权,也应由豆豆公司赔偿。
赔偿 1.5 万元,法院这么判决
法院认为,某影视公司提供了涉案电影的片头片尾截图、公映许可证、《版权转让书》《授权书》等文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电影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电影,该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某电影主题酒店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管理的酒店客房内的电视视频系统向房客提供涉案电影的视频点播服务,使入住房客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该作品,侵犯了某影视公司对涉案电影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电影主题酒店认为应由豆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虽然提供了相应合同,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已取得合法授权使用涉案电影的权利。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发行时间与侵权行为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某影视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某电影主题酒店赔偿 1.5 万元。
法官:事先获得版权方合法授权再进行播放才是正途
承办法官黄茜表示,该案中,某电影主题酒店通过酒店客房内的网络点播系统,向房客提供影视作品,使房客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该作品,即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虽然某电影主题酒店提供了与案外人豆豆公司的相关合同,但是该合同中豆豆公司仅承诺享有合法版权,并未提供任何版权方授权证明或作品清单,因此某电影主题酒店并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点播服务具有合法授权,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给此类电影主题酒店提醒,要想避免侵权被诉,事先应获得版权方合法授权,再进行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