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贵映金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青新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四川诚城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奕齐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两华谊公司诉称,“前任”系列电影(共三部)上映后在市场中获得良好反响,“前任”标签已经与原告出品的系列电影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原告已注册了“前任攻略”注册商标,核准范围包括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第16类“海报”、第41类“提供在线录像、除广告外的影片制作”等商品及服务项目。
两原告认为,五被告投资拍摄的由郑恺、郭采洁、李学东主演的影片《下一任:前任》于2019年5月1日上映。被告将“前任”作为影片的名称,并进行突出展示宣传,故意与原告的《前任》系列影片关联,并以此为卖点进行混淆性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影片为原告出品的《前任》系列影片的“后作”,或与原告存在关联,并在事实上导致公众产生了实际的严重的混淆。这种恶意搭便车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商业道德,还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据此,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电影名称中使用“前任”字样,停止相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原告主张,“前任”系列电影是由田羽生导演、华谊公司出品的系列电影,《前任攻略》于2014年1月31日上映,主演为韩庚、郑恺、王丽坤;《前任2:备胎反击战》于20015年11月6日上映,主演为郑恺、郭采洁;《前任3:再见前任》于2017年12月29日上映,主演为韩庚、郑恺、于文文。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